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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适用中的超规范出罪事由研究

     

摘要

对经济刑法而言,法定的出罪事由难觅,出罪只能更多依赖于超规范的事由.源于不法与责任的实质判断,超规范出罪事由的基本价值理念和正当性都不难证成.经济刑法由于保护法益的抽象性、流变性以及定义犯罪要素的模糊性,决定了定罪不能完全根据规范所提供的不法类型判断,传统的归责基础也无法完全适用于对经济犯罪的认定.作为不法和责任类型判断的偏离和例外,经济刑法适用中的超规范出罪事由不但可以弥补法定出罪事由的不足,而且也促进经济刑法本身的完善和发展.超规范出罪事由的运用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并不抵牾.对超规范出罪事由的判断不应任由司法人员主观臆断.超规范的违法性出罪事由判断的标准是利益衡量,而超规范的责任出罪事由标准是社会普遍的情理价值和适法期待可能性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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