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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醉驾”案件刑事取证制度的完善——基于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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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醉驾”界定及其判断

(一)“醉驾”的界定

(二)“醉驾”的要素

(三)“醉驾”的检验

二、“醉驾”取证中权利保障不足

(一)不受错误审判权方面

(二)公民行动自由权方面

(三)获得律师帮助权方面

(四)获得法律援助权方面

三、“醉驾”取证中的程序缺陷

(一)侦查主体不适格

(二)醉酒检测程序粗疏

(三)证明妨碍行为未得到有效规制

四、“醉驾”取证的制度完善

(一)警察拦截标准的明确

(二)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三)酒精检测程序的细化

(四)证明妨碍行为的入罪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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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自修正案生效后各地陆续出现了“醉驾”案的第一人,该罪在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重点讲述了什么是醉酒驾驶及构成该罪的要素,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的概念分别进行了界定,同时对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简单介绍了我国判断“醉酒”的四种检测方法。文章的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醉驾”案件涉及到的基本权利及其权利保障的不足。首先,“醉驾”案件查处的第一步便要对嫌疑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此时便涉及到了公民的行动自由权,警察是否具有随意拦截的权利,警察的拦截权和公民的行动自由权是否冲突?其次,在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必须在保障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其不受到错误的审判,而我国醉酒取证程序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以及在无法获得嫌疑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时以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醉酒的依据,可能会导致嫌疑人被错误审判。最后,获得律师帮助权和获得法律援助权是每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都会涉及的权利,之所以在文章中提及是因为醉驾案件中的当事人很少委托辩护人,在没有律师帮助的情况下嫌疑人很多的法定权利不能有效的转化为现实权利,因此笔者对其原因进行了探究。本文的第三部分,对我国“醉驾”案件在实践查处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醉驾”案件侦查取证的主体不适格、醉酒检测程序粗疏和未有效规制证明妨碍行为三方面的内容。文章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交警是否具有取证的主体资格,通过调查访问的方式获得交警查处“醉驾”的实际做法,并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对酒精证明妨碍行为规制方式的弊端。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就是对我国“醉驾”案件取证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完善,具体参照了美国查处“醉驾”的做法将我国警察拦截车辆的标准予以明确化;提出了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的具体要求;规范和细化了酒精检测程序并提出建立县级血液检验鉴定机构,减少血液的提取、保存和鉴定之间的中间环节降低出错率;最后通过立法比较的方式找到了适合我国的证明妨害行为的入罪模式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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