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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附随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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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刑罚附随后果的理论概述

(一)刑罚附随后果的涵义

(二)刑罚附随后果的特点

(三)围绕刑罚附随后果性质的争议及评价

二、刑罚附随后果的设定方式、内容及适用条件

(一)刑罚附随后果的立法概览

(二)刑罚附随后果的内容及适用条件

三、对刑罚附随后果的价值分析和理论反思

(一)刑罚附随后果的价值分析

(二)刑罚附随后果的理论反思

四、刑罚附随后果的完善

(一)刑罚附随后果宏观上的理论建构

(二)刑罚附随后果制度上的微观调整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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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罚伴随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最初是以原始社会的复仇习俗为雏形,以生命刑和肉刑为主要内容,方式简单,手段残暴,体现出野蛮性。随着文明的发展,刑罚逐渐向自由刑过渡,而慢慢地人权意识觉醒,在当今社会,财产刑和更为轻缓化的自由刑成为各国刑罚的主要内容,许多国家取消了生命刑。越来越民主、人道的刑罚措施,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秩序非但没有陷入混乱,反而更加有序。
  提到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大多数人都会想到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等,似乎在人们的潜意识里,只要犯罪分子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他对所犯罪行就已经付出了同等代价,在其后的社会生活里就与常人无异了。殊不知,在刑罚之外,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刑事违法人员规定了大量的限制性条款,可以称之为“刑罚的附随后果”。顾名思义,刑罚的附随后果就是伴随刑罚产生的,通过限制刑事违法人员的资格,剥夺刑事违法者的权利等措施,对其产生一系列的不利影响。我国关于刑罚附随后果的规定,主要表现在通过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限制了刑事违法者刑满释放后可以从事的职业,这些职业涉及各国家公职、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系的职业以及与金融领域相关的职业。尽管没有引起太多人的注意,但刑罚的附随后果在预防犯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限制曾经犯过罪的行为人的权利资格,可以剥夺其通过犯罪道路的“通行证”,在法定刑罚期限之外,进一步保证曾经犯过罪的行为人不致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限制刑事违法人员从事国家公职或与社会利益紧密相关的职业,可以增强政府公信力,保证行业纯洁性。
  但是,我国目前关于附随后果的规定存在许多制度上的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刑事违法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减了其预防功能。立法者忙于制定越来越多的限制性条款,却忽略了行为人所犯前罪与限制内容之间的合理的因果关联性,导致针对性不足。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惩罚性条款,使得很多附随后果的规定不能落到实处。想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最先需要解决的就是附随后果的定性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可以将附随后果纳入资格刑体系,正式成为刑罚的一部分。在刑法典的总则中增加资格刑的种类,将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的限制性条款整理到对应分则条文中,以前罪所判刑期确定限制期限,废除对过失犯罪适用附随后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对特殊犯罪形态的限制,增加配套的程序性规定和惩罚性条款。这是目前理论界对刑罚附随后果发展方向的设想,通过调整增强其合法性、合理性,在保障公民资格广泛性和平等性的基础上,完成提前预防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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