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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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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导论

(一)选题由来

(二)研究价值

(一)域外研究综述

(二)国内研究综述

三、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一)研究内容

(二)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中的创新之处

(二)研究中存在的难点与不足

第一章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界定

一、先合同义务的源起与内涵

(一)先合同义务的发展进程

(二)先合同义务在行政法领域的涵义

二、先合同义务基本要素的特殊设置

(一)存续期间的划定

(二)义务受体的判定

三、先合同义务的性质辨析

(一)不依附合同存在的法定性

(二)区别于附随义务的独立性

四、与私法合同中先合同义务的关联与区分

(一)从私法合同中汲取的营养

(二)对传统先合同义务理论的排斥

第二章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的构成

一、对缔约相对人负有的基本义务

(一)告知义务

(二)保证公平竞争义务

(三)保密义务

(四)及时通知义务和说明理由义务

二、对准缔约人负有的附加义务

(一)充分协商义务

(二)严格审查义务

三、对社会公众负有的特殊义务

(一)公开义务

(二)组织公众参与义务

第三章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存在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支撑

(二)正当程序原则对先合同义务的理论补充

二、制度依据:程序性制度

(一)程序性制度作为依据的基础

(二)先合同义务在具体制度中的表现及要求

三、司法实践依据:行政案例

(一)行政合同的可诉性得到承认

(二)缔约阶段的实体性保护有迹可循

(三)义务履行情况成为个案裁决依据

第四章行政主体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

一、先合同责任追究的现实困境

(一)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规制被忽视

(二)与先合同义务的规制范围不一致

二、先合同责任追究受阻的成因

(一)对先合同责任的认知存在偏差

(二)以违法作为归责标准具有片面性

(三)责任承担的设定具有局限性

三、对于先合同责任特殊性的正确认识

(一)责任类型具有独立性

(二)责任存续期间具有连续性

(三)责任承担对象具有多样性

(四)责任形态具有多元性

(五)责任承担功能具有多重性

四、先合同责任复合型归责原则的重构

(一)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主要归责原则

(二)以无过错原则作为补充性归责原则

五、行政主体承担先合同责任的特殊设置

(一)以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为保护对象

(二)对先合同责任承担范围的合理限定

(三)对缔约责任单一责任形式的突破

第五章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所生争议的解决路径

一、争议救济模式的确立与完善

(一)当今救济模式下的缺陷与风险

(二)救济模式的唯一选择:行政法模式

(三)对民事规则补充适用地位的规范

二、争议解决的优先选择:司法外救济途径

(一)先合同争议与司法外救济的契合性

(二)融入司法外救济制度的主要方式

三、争议解决的最终保障:司法救济途径

(一)司法救济在先合同争议处理中的特有功能

(二)先合同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障碍

(三)与现有行政诉讼制度对接的特殊规制

第六章关于先合同义务立法模式的设想

一、《行政合同法》的系统规制

二、《行政程序法》中行政合同专章的程序性规制

三、单行行政法规范的具体化规制

四、《行政诉讼法》等程序立法对先合同争议解决的规制

五、司法解释及判例的补充性规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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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录项

  • 作者

    刘赫喆;

  •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

  • 授予单位 山东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博士
  • 导师姓名 柳砚涛;
  • 年度 2019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行政合同; 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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