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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三方”模式为视角论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机制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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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适用范围及意义

1.1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概念

1.2 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主体和适用范围

1.3 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公诉环节和解制度的意义

第二章 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模式分析和“第三方”介入的可行性

2.1公诉环节刑事和解模式分析

2.2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第三方”模式的合理性及可行性

第三章“第三方”介入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和机制模式

3.1适用范围及条件

3.2适用程序

3.3配套制度

第四章 “第三方” 介入公诉环节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4.1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公信力还需进一步加强

4.2适用范围较窄

4.3以金钱赔偿为主和解方式单一,且数额标准难统一

4.4和解结果缺乏法律效力

4.5影响办案期限

4.6机制衔接不够顺畅

第五章 公诉环节刑事和解适用完善路径

5.1构建公诉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

5.2适当扩大”第三方”调解的范围

5.3加快调解组织建设

5.4逐步探索建立一套公诉环节刑事和解的赔偿标准

5.5明确调解的法律地位及调解协议的效力

5.6加强配套衔接机制建设

5.7完善社区矫治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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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包容着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
  随着和谐社会的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十分广泛的运用,特别是我国各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广为实践探索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并且已经取得了十分明显的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对刑事和解内涵理解不统一,各地司法执法环境不一致,加之缺少法律依据,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和解的方式虽然各具特色,但是也带来了程序适用上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刑事和解中”第三方”介入的问题,不仅仅是立法完善的需要,更是刑事司法改革顺利开展的需要。”第三方”介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科学设计应以恢复正义理论为指导,以促进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要避免刑事和解制度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侵犯。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介入的”第三方”应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调解职能,确保刑事和解的公平公正性。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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