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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的评析——以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摘要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更加注重和强调被害人的主体地位,规定了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公检法机关担任和解的主持人,刑事和解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终于使实践中早巳存在的刑事和解“有法可依”,有了“名分”.但与国外先进成熟的刑事和解制度相比,仍然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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