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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立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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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法定代表人与公司

(一)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概述

(二)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历史发展

(三)其他国家法定代表人制度分析

二、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与代表权

(一)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积极意义与弊端

(二)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含义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相关法律规定

(四)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与代理权的区别

三、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民事责任的公司承担和个人承担

(一)法定代表人行为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

(二)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的认定

四、法定代表人行使公司诉讼权利存在的问题

(一)法人诉讼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实践中被忽视审查。

(二)在特殊情形存在弊端

五、法定代表人代表权完善的措施

(一)完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机制及行为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应补充规定公司诉讼救济措施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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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是民法中特殊的民事主体,是现代经济社会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其作为拟制人格的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必须通过人来实现,在我国就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人既体现在民事活动中直接代表公司,以公司名义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均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又体现在民事诉讼中系法定的公司唯一的诉讼代表人,公司诉讼只能由法定代表人进行。但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其与法人具有主体的独立性,也就存在利益的冲突性,如何区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权限的限制是否有效?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时,公司如何行使诉讼权利?都是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我国法定代表人概念产生、定义的过程、对比中外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分析实践中的案例肯定了我国目前法定代表人制度在经济活动中促进民事主体间诚实守信行为、保护交易安全的积极作用,也指出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公司意思自治仍不完全、当法定代表人出现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冲突时没有充分的法定救济手段、并针对此状况提出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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