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清朝蒙古地区司法制度研究
【6h】

清朝蒙古地区司法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部分 清朝蒙古立法与主要法律制度

一、清朝蒙古立法概述

(一)清朝入关前蒙古立法

(二)清朝入关后蒙古立法

二、清朝蒙古地区的主要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律制度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清朝蒙古司法机构

一、中央司法机构

(一)蒙古衙门的设置

(二)理藩院的设置

二、地方司法机构

(一)蒙古地区的盟旗制度

(二)盟旗制下的地方司法机构

第三部分 清朝蒙古司法制度

一、司法管辖

(一)两造均系蒙古案件

(二)蒙古民人交涉案件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刑罚制度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清朝入主中原后,为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保证国家司法权统一的前提下,对蒙古地区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通过制定《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一系列特别法律法规,对蒙古地区的司法制度进行了严格而周密的规定:在行政法律方面,将盟旗制度规定为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制度,各旗在自己的范围内行使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从而确立了清王朝对蒙古的行政管辖,在蒙古地区有效地行使国家主权;在刑事与民事法律方面,考虑到蒙古民族的大量纠纷往往通过长期形成的传统习惯来解决,在立法中较多沿用了蒙古传统习惯法。与此同时,注意将中原地区倡导的封建伦理纲常,封建礼仪制度和蒙古传统习惯法互相渗透、结合,制定出适宜蒙古地区的刑事、民事法律法规。清朝一方面尊重蒙古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法律制度,给与其一定的司法自主权;另一方面又通过各种途径加以控制其审判权。二者的统一实现了清政府对蒙古地区深入有效的司法管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北部边疆的安宁,有利于多民族的封建专制国家的稳定与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