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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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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

(一)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界定

(二)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2.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

(一)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的实践及启示

1.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规定

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1.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2.公益性社会团体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3.公民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三)扩大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损害公共利益的无特定受害主体的行政作为

2.损害公共利益的无特定受害主体的行政不作为

3.只有受益人没有特定受害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4.部分侵犯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和程序构架

(一)明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构架

1.严格立案审查并设立行政前置程序

2.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3.诉讼费用的承担

4.增加判决类型及对胜诉原告的奖励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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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研究方面已趋于一致,但对在我国如何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却各执一端。基于此,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周全之处,以廓清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应有之义。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在对公益诉讼的一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引出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分析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部分研究国外法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现状以及对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启示,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资格。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和具体程序构架。本论文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中心,立足从我国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展开论证。将通过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制度的研究,并结合我国法治的现状,针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出路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主要从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构中国特色的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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