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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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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众参与立法制度是指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在有权的立法主体的组织下,按照法定程序或遵循法定方式有序地参与立法主体创制、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以充分表达意见或利益诉求,并对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的民主立法制度。公众参与立法制度作为现代民主立法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民主理论为前提,以法定程序为其保障。
   虽然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正走向良性的发展方向,但受法律规定不完善,不良立法观念影响,使得现行的立法实践不利于激励公众参与立法。法律在公众参与立法的领域、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立法机关采纳公众意见约束机制、公众参与立法的救济途径、追究立法机关责任的惩治机制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加之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刚起步,公众提出意见质量不是很高,个别部门将部门利益法制化,阻碍合法建议入法,造成公众参与影响立法的成效并不显著,立法民主推进民主科学立法的作用并不明显。针对此,本文在讨论公众参与立法基于的民主理论基础上,理性认识公众参与立法的价值,根据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公众参与存在的困境,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希望有益于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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