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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研究——以《民事诉讼法》227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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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概述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

1.概念界定

2.特征分析

(二)民事执行中设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三)民事执行中设立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理论基础

1.权力制约——执行瑕疵的规制

2.权利救济——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域外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考察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

1.德国

2.法国

3.我国台湾地区

4.日本

(二)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

2.英国

(三)评析

三、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立法沿革

1.第一阶段: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期

2.第二阶段:1991年民事诉讼法时期

3.第三阶段:2007年民事诉讼法时期

4.第四阶段:2012年民事诉讼法时期

(二)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现行规定

1.我国民事执行中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2.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3.不服案外人异议裁定的救济

(三)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1.案外人实体异议与程序异议难以把握

2.异议事由过于原则化

3.执行标的异议是否进行听证无明确规定

4.对审查期间停止执行处分的做法有待改进

四、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思考

(一)案外人异议制度构建中应当遵循的原则

1.效率原则

2.公正原则

3.秩序原则

(二)完善民事执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

1.准确区分案外人异议与利害关系人异议

2.细化异议事由.进一步详细规定执行标的上能够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

3.设立案外人异议审查的听证程序

4.完善异议审查期间对标的物的处分措施

(三)明确恶意异议的法律责任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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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进行了全新设计,即先对异议进行审查,对审查裁定的结果不服,再通过异议之诉这一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由此,对异议进行审查,便成为了我国案外人执行救济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使得实践中执行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得到了及时、有效地解决。赋予已受或者可能受强制执行行为侵害的案外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不仅是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确保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需要。本文以《民事诉讼法》227条为视角,对我国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探讨,结合域外他国相关法律制度,对健全、完善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想法与建议,以期能够更好地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
  除了引言、结语,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从定义入手,随后分析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及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考察域外他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大陆、英美法系为划分,通过分析比较,以期对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第三部分考察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的现状。第四部分对完善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包括制度构建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何区分案外人异议与利害关系人异议、异议审查工作如何完善以及对恶意异议的规制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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