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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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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行政合同优先权的初步介绍

(一)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概念

2、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特征

(二)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性质与内容

1、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性质

2、行政合同优先权的内容

二、国外行政合同优先权模式及对我国的影响

(一)英国标准授权兼迂回授权模式与美国特许授权模式

(二)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的普适性模式

(三)德国控制式特别授权模式

(四)国外行政合同优先权模式对我国启示

1、对于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控制应与国情相符合

2、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控制并非完全排除公权力

3、对行政优先权的控制应采取多元化的保障措施

三、我国行政合同优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少规制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法律、法规

(二)行使行政合同优先权的程序制度不完善

(三)行政合同优先权的诉讼制度不完善

(四)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不作为

四、建立健全我国行政合同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确立行政合同优先权法律制度

(二)创设完备的行政合同程序制度

1、告知及说明制度

2、时效制度

3、回避制度

(三)完善行政合同优先权的救济机制

1、积极施展行政复议的救济机能

2、完善行政合同优先权的行政诉讼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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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都知道,当今世界呈多极化发展趋势,各国体制也各具特色,但是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依靠政府来对进行管理。近年来,随着政府管理手段的多元化,行政合同作为其手段之一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行政合同有着自身特有的性质,使得其与他类合同之间的差别很大。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即合同的当事人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相比具有优先权。行政合同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一方面是行政主体维护自身管理需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服务人民。在对立统一的行政关系中,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所行使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权力就是行政优先权。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权力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早日实现社会转型,行政合同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学习认识并理解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优先权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的作用。从整体来看,我国行政优先权的发展并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使得在实际操作和行使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我们都知道,行政主体行使权力要比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天然侵略性”。所以,必须要对其加以限制,防止因权力膨胀而给行政合同带来消极的影响。
  为达到更好地认识、了解、应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优先权的目的,本文中,笔者首先对该权力的概念加以界定,然后介绍其特征、性质、具体内容,进而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列举当今社会发展中其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国家相关制度进行分析,学习他们在具体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可行性措施,再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合理化的建构理念。本文从不同方面多种角度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化分析:在法律制定中,如何规范行政优先权是首要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如何落实法律程序是重中之重;在纠纷解决中,如何保障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地位是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关键。行政合同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限制自身权力的过分扩张以免违背行政合同设置的初衷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对此项权力做到有效控制的同时更加有效的发挥其积极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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