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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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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案情及争议问题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问题

二、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的意义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界定

(二)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三)与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四)与自然人犯罪支付能力认定依据不同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一)利益应归属于单位、单位全体或多数人员

(二)单位应作为实际用工主体

(三)机关、事业单位用工时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二章 支付能力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一、案情及争议问题

(一)案情介绍

(二)争议问题

二、行为人具有支付能力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一)以犯罪构成为视角

(二)以刑罚功能为视角

三、“支付能力”的认定标准

(一)支付能力以财产为表现形式

(二)财产的不同情形对支付能力认定的影响

(三)法人支付能力的认定

第三章 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的其他情形

一、垫付劳动报酬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的影响

(一)案情及争议问题

(二)他人垫付劳动报酬时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三)不同情形的垫付对犯罪认定的影响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案例及争议问题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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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民工数量高达2.7亿,外出务工已经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但随之而来的欠薪问题却严重困扰着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劳动者,也严重制约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恶意欠薪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权,更是当前社会稳定的一个潜在威胁,不消除这一顽疾,人民难以安心,社会难以稳定。以往欠薪问题通常以行政手段解决,但由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对用工者缺乏威慑,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而通过民事诉讼又会耗费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异地务工者来说,即使胜诉往往也得不偿失。在这一背景之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刑,最高法也在2013年出台了配套的司法解释,在近年来的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潜在的恶意欠薪者形成了有力的威慑。由于本罪集民事、行政和刑事要素于一身的特点,导致实务中对该罪的认定仍有很多问题难以把握,“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本文将以现实案例为基础,以相关法律和理论为依据,通过案例分析、概念分析等方法,对实务中涉及该罪的认定时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本文首先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出发,由于当前《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较为笼统,加之该罪的特殊性,当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时,不应简单的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应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本文将较系统的对该罪单位犯罪认定的标准进行论述。其次,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行为人支付能力是否应作为该罪构成要件尚存争议,本文将从犯罪构成和刑罚功能两方面出发论述支付能力作为该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并结合民商事立法探讨认定行为人支付能力时应依据的标准。最后,通过分析影响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其他因素,进一步论述不同主体、不同时间点垫付劳动报酬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将对犯罪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研究,虽不能穷尽实务中认定该罪存在的所有问题,但也希望对该罪认定的进一步完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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