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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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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言

一、研究对象的界定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三、选题目的与意义

四、选题研究方法

第一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基本理论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一、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二、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

第三章 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

一、国外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二、我国刑事诉讼诉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直接影响主客观举证责任的负担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缺陷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不完善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分歧

三、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旧单一化

第五章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系的合理化构想

一、夯实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理论

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完善

三、建立多元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情况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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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刑事诉讼立法的传承,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作为同一概念成为了学界的主流观点,但随着刑事诉讼法及证据法学的发展,学界将举证责任的涵义归纳为两层。第一层是主观举证责任,是指诉讼主体为了避免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进而向法庭列举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责任,诠释了举证责任中的行为责任和说服责任;第二层是客观举证责任,是指当“真伪不明”出现时,提出诉讼主张的诉讼主体可能需要承担的其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诠释了举证责任中的结果责任。
  本研究主要内容包括:⑴我国立足本国实际,在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现在的包括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转移、举证责任倒置、以及通过适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进而减轻控方举证责任等特殊原则在内的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系。但是在分配的特殊原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仍存在一些疑问,如有些学者会质疑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就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特殊情况,因此笔者从四个方面对二者的内涵进行了辨析,并在最后提出了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割理论及构建合理的二元举证责任分配体系的建议。⑵在研究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证明标准时发现,证明标准与主观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客观举证责任的承担密切相关。简单来说,证明标准主要是用于衡量诉讼主体所提出的证据能否很好的支持诉讼主张,而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则是在“真伪不明”出现时去判定到底由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标准的高低决定了主观举证责任的范围及大小、决定了“真伪不明”出现的概率、同时也决定了诉讼主体是否承担客观举证责任的可能性。⑶目前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虽然称谓不同,但是二者的证明任务都是一致的,英美法系侧重于客观存在、而大陆法系侧重于自由心证。因此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多元化证明标准。⑷通过从立案阶段到逮捕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到庭审阶段、再到有罪判决阶段,对可能参与其中的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自诉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及证明标准进行剖析,发现我国现有的证明标准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设立应当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顺应认识论的规律,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多元化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不仅能够提高庭审前诉讼环节的效率,还能减轻公安机关、自诉人等诉讼主体的举证负担,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体系的构建也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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