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6h】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1.1 选题的目的

1.1.2 选题的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腐败及腐败犯罪的概念

1.2.2 国际反腐败立法现状及问题

1.2.3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1.3.1 研究方法

1.3.2 创新点

第2章 腐败犯罪及国际反腐败立法现状及特征分析

2.1 腐败及腐败犯罪

2.1.1 腐败

2.1.2 腐败犯罪

2.2 国际反腐败立法现状及特色

2.2.1 区域性反腐败立法特色

2.2.2 全球性反腐败立法特色

2.2.3 未来全球反腐败立法趋势

第3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

3.2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适用

3.2.1 《公约》的国际适用

3.2.2 《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3.3 《公约》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

第4章 《公约》视角下我国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4.1 依据《公约》我国刑法存在的问题

4.1.1 贪污、挪用公款及贿赂犯罪

4.1.2 影响力交易罪的规定

4.1.3 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和引渡的冲突问题

4.1.4 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

4.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2 依据《公约》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

4.2.1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方面的差异

4.2.2 缺席犯罪人犯罪资产的处理问题赫

4.2.3 腐败资产追回方面的问题

4.2.4 高科技手段和特殊侦查措施的运用规范

第5章 《公约》视角下对我国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完善对策

5.1 完善我国刑事实体法以与国际公约接轨

5.1.1 对贪污、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

5.1.2 对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

5.1.3 调整关于影晌力交易罪的内容

5.1.4 对贪污罪、受贿罪的量刑标准的调整

5.1.5 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相关问题的修改

5.1.6 对巨额财产不明罪处罚力度的调整

5.2 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以与国际公约接轨

5.2.1 推定责任与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建立

5.2.2 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

5.2.3 资产追回机制若干问题的完善

5.2.4 建立专业反腐机构,加强反腐工作的科技含量

5.2.5 引渡不能情况下的异地刑事追诉制度的建立

第6章 结论

6.1 我国反腐败立法需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衔接

6.2 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修改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

6.3 论文的不足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及获奖情况

展开▼

摘要

当前社会,随着国家之间经济、政治等交往的日益密切化和全球化,腐败犯罪的形式也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组织化和跨国化的趋势,这给全球各国以及国际社会的反腐败工作带来难度。为了加强国际间反腐败合作,以应对腐败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新趋势,2003年10月23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批准了《公约》,这意味着我国有权享有《公约》所规定得权利,但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为了充分发挥《公约》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效能,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国内行事法律已刻不容缓。本文从阐述国际反腐败立法现状和《公约》的具体内容及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入手,剖析了我国刑事法律和《公约》相比较之下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反腐败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的一些立法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