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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概述
1.1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由来
1.2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关系
1.3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关系
第2章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法律适用
2.1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法律适用
2.2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区别
2.2.1两者在基金设立程序中的区别
2.2.2两者在债权登记和债权受偿程序中的区别
2.3适用《海事诉讼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所产生的问题
2.3.1在基金设立阶段进行审查失去意义
2.3.2对部分内容无法做出表面审查
2.3.3责任人无法享受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2.3.4确权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2.4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
第3章其他国家关于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模式
3.1设立责任限制之诉解决基金的设立和分配
3.2规定特殊的程序解决基金的设立和分配
3.3对我国的启示
3.3.1重视对责任人是否有权享受责任限制的审查
3.3.2当事人有极大的自由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
3.3.3基金的设立需经过实体审查
第4章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建立
4.1在基金设立阶段进行实体审查的必要性
4.2在基金设立阶段进行实体审查的可行性
4.2.1在基金设立阶段进行实体审查不具有可行性的观点
4.2.2在基金设立阶段进行实体审查具有可行性的观点
4.3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诉的法理学基础
第5章申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
5.1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时间
5.1.1在诉讼前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
5.1.2在诉讼进行中提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
5.2提起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之诉的形式要件
5.3法院受理和审前准备程序
5.4法院的审理
5.5基金设立公告程序
5.5.1发布公告
5.5.2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形式和期限
5.5.3对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
5.6基金的设立
5.6.1基金设立的意义
5.6.2设立基金的时间
5.6.3基金设立的期限
5.6.4基金的数额
5.6.5基金的形式
5.6.6基金的保管
5.7债权的登记
5.7.1债权登记的管辖
5.7.2申请登记的期限
5.7.3债权登记的形式要件
5.8债权的审查和确认
5.8.1对由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的债权的审查与确认
5.8.2对登记债权的确权之诉
5.9债权受偿
第6章结论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参考文献
大连海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