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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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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移动式钻井平台概述

第一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含义和特点

一、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物理特点

二、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特点

第二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分类

一、沉浮式钻井平台

二、自升式钻井平台

三、钻井船

四、半潜式钻井平台

第三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

一、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二、移动式钻井平台不具有船舶的根本属性

第二章 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第一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立法现状

一、国际层面的立法现状

二、域外国家的国内法立法现状

三、我国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缺失

第二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适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必要性

一、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行业扶持与鼓励的需要

二、统一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需要

三、完善海上石油作业保险制度的需要

第三章 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建构内容

第一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

一、移动式钻井平台所有人

二、移动式钻井平台承租人

三、移动式钻井平台经营人

四、移动式钻井平台其他主体

第二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方式

一、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方式的不同观点

二、“事故制”应是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合理方式

第三节 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一、故意

二、重大过失

三、责任限制丧失条件的举证责任客观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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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钻井平台是海上作业不可或缺的勘探开采装备,随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商业和法律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尤其是其造成的海洋油污事故更是引人关注。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号钻井平台引发重大溢油事故后,平台所有人申请责任限制的行为引发海商法学界关于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热烈讨论。本文以此为契机,选取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这一海商法独特的法律视角,结合理论和实践对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从移动式钻井平台的特点和法律属性入手,分析了移动式钻井平台应当适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并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探讨了这一制度的建构内容。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章:
  第一章是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概述。第一节阐述了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含义以及它的物理特点和法律特点。第二节按照其发展顺序介绍了移动式钻井平台的四类形式。第三节探讨了移动式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先简要阐述了几种关于其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移动式钻井平台不具有船舶的根本属性的结论。
  第二章论述应当赋予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第一节先从国际、域外国家国内法和我国三个层面评述了目前调整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问题的法律规定现状。第二节探讨移动式钻井平台适用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必要性,认为这是扶持与鼓励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行业、统一油污损害赔偿机制和完善海上石油作业保险制度的客观需要。
  第三章深入剖析建构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第一节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规定,分析移动式钻井平台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是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第二节研究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方式问题,在对几种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方式的评析基础上,提出“事故制”应是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责任限制的合理方式的观点。第三节从故意和重大过失两个主观过错方面分析移动式钻井平台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并随之分析了与其紧密相关的责任限制丧失条件的举证责任客观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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