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海上货物“门到门”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6h】

海上货物“门到门”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引言

第1章海上货物“门到门”运输的现状

1.1“门到门”运输的立法现状

1.2“门到门”运输的制度特点

1.3“门到门”运输的新立法模式

第2章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发展法律分析

2.1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发展变化

2.1.1责任期间的含义和功能

2.1.2责任期间的演变趋势

2.1.3责任承担方式的变化

2.2承运人责任基础的体系构建

2.2.1归责原则的适用变化

2.2.2适航义务的演进方向

2.2.3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

2.3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

2.3.1赔偿责任限制数额的调整

2.3.2赔偿责任限制内容的增加

2.3.3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扩大

第3章“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模式的利弊分析

3.1“鹿特丹规则”承运人基础制度的评析

3.1.1“门到门”责任期间的合理性探讨

3.1.2“最小网状责任制”的取舍选择

3.1.3“首要义务原则”消亡的法律思考

3.2“鹿特丹规则”承运人特殊制度的评析

3.2.1履约人适用“门到门”的合理性

3.2.2从责任限制角度保障履约人利益

3.2.3对货方利益保障的制度设计

3.3“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公约的法律适用

3.3.1“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公约的法律适用区别

3.3.2“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公约的法律适用冲突

3.3.3探讨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调解决方案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展开▼

摘要

目前世界海运贸易绝大多数集装箱货物都涉及“门到门”运输的多式联运。据统计,90%以上的多式联运都包含海运区段在内,海运作为“门到门”运输的主要承担者,开始转变模式,打破传统的单一海运模式,准备引领“门到门”运输的蓬勃发展。但是,由于现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很不统一,海运界企盼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应运而生。鉴于航运实践的发展,《鹿特丹规则》摈弃了传统的多式联运模式,采取了“海运+其他”模式从新定义“门到门”运输,构建了新的承运人责任制度体系。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研究“海运+其他”模式下的“门到门”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采用比较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论述此种模式下承运人责任制度基本问题的适用。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海上货物“门到门”运输的现状,分析了现行“门到门”运输的特点,根据《鹿特丹规则》重新定义了“门到门”运输,就承运人责任制度将规则构建的新立法模式与多式联运模式做了比较分析。 本文第二章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探寻国际海运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沿革,同时立足最新立法成果,详加研讨承运人责任制度基本问题的发展方向。 本文第三章重点展开对“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模式的利弊分析,尤其对“门到门”责任期间、“最小网状责任制”、“首要义务原则”、履约人以及对货方利益的考虑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比较分析。此外,为进一步加深对“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制度模式内涵的阐释,本文还着力研究“鹿特丹规则”与其他国际单式运输公约的法律适用冲突及其协调解决方案。 最后,针对《鹿特丹规则》体现的先进国际航运的立法理念和制度,提出对修改我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借鉴意义,期望能对我国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的研究和发展有所助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