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遗失物的构成条件与界定
(一)遗失物的概念
(二)遗失物的构成条件
1.须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2.须为有主物
3.须为动产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
二、我国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管理的现状
(一)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当前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管理的主要内容
1.受理遗失物并履行通知招领等法定义务
2.受理权利人求助寻找遗失物、遗忘物的报案
(三)当前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管理法规的不足
1.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遗失物管理的规定较为粗疏
3.在遗失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现状与特点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现状
1.德国关于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2.瑞士关于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3.日本关于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4.我国台湾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特点
1.职能部门主体明确
2.职能部门管理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设置比较完善
四、规范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相应法律地位的措施
(一)明确公安机关为遗失物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完善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设置
1.设置约束公安机关履行通知招领义务的期限性条款
2.受理权利人返还符合延长公告期限条件的物品的申请
3.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遗失物的受理与处置
4.赋予公安机关遗失物的拍卖变卖权
5.公安机关对遗忘物的管理参照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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