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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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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遗失物的构成条件与界定

(一)遗失物的概念

(二)遗失物的构成条件

1.须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

2.须为有主物

3.须为动产

(三)遗失物与遗忘物

二、我国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管理的现状

(一)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二)当前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管理的主要内容

1.受理遗失物并履行通知招领等法定义务

2.受理权利人求助寻找遗失物、遗忘物的报案

(三)当前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管理法规的不足

1.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遗失物管理的规定较为粗疏

3.在遗失物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三、其他国家和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现状与特点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现状

1.德国关于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2.瑞士关于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3.日本关于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4.我国台湾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遗失物管理的特点

1.职能部门主体明确

2.职能部门管理遗失物的相关规定设置比较完善

四、规范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相应法律地位的措施

(一)明确公安机关为遗失物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二)完善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中的权利义务设置

1.设置约束公安机关履行通知招领义务的期限性条款

2.受理权利人返还符合延长公告期限条件的物品的申请

3.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遗失物的受理与处置

4.赋予公安机关遗失物的拍卖变卖权

5.公安机关对遗忘物的管理参照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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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泽鉴先生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的动产。”日常生活中,遗失占有的物品十分常见,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受理大量的关于遗失物的报案。明确公安机关在遗失物管理职能部门中的地位并完善其在遗失物管理中的职能,对于规范公安机关职能、完善遗失物管理乃至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照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遗失物管理的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对遗失物管理职能部门的界定较为模糊,公安机关在遗失物职能部门中的法律地位不突出,相关权利义务规定笼统,甚至存有一定空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功效。笔者认为,《物权法》确实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规定,但在遗失物管理方面,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显而易见。从公安机关视角来看,有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遗失物管理职能部门不明确和公安机关在相关职能部门中的地位不突出问题,不仅增加了权利人的寻找成本,无形中也延长了遗失物返还并利用的周期;相关管理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这使得公安机关履行义务缺乏约束性,造成了公安机关的通知招领义务规定有法律效力而功效不足;统一规定所有遗失物的公告期限,忽视了部分物品对权利人的价值意义的特殊性,为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或无法弥补的损失;遗失物保管人在某些情况下因履行保管义务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拾得危险物品、遗忘物等法律规定空白致使公安机关实务工作中无法可依。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首先界定了遗失物的概念与构成条件。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外国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公安机关视角,重新审视遗失物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根据现状分析其不足及原因,提出如下建议:明确公安机关为遗失物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充实细化公安机关对遗失物的通知招领义务;受理权利人返还符合延长公告期限条件的物品的申请;增设公安机关对于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的特殊遗失物的专门受理处置义务;在一定条件下,赋予公安机关遗失物的拍卖、变卖权;公安机关对遗忘物的管理参照遗失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希望通过以上建议,在完善遗失物管理、推动遗失物返还等方面提供一定的思路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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