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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研究——两项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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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1.1 船舶优先权制度

1.1.1 船舶优先权的界定

1.1.2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

1.1.3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1.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界定

1.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

1.2.3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1.3 两项制度立法目的的比较

1.4 两项制度理论基础的比较

第2章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

2.1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突的原因

2.2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各项目之间的冲突

2.2.1 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2.2.2 不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2.3 船舶拍卖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2.3.1 船舶拍卖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3.2 船舶拍卖后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的冲击

2.4.1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不得行使船舶优先权

2.4.2 不能以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对基金进行分配

第3章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协调

3.1 协调两项制度的必要性

3.2 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中解决冲突的相关规定

3.3 我国《海商法》第30条的解决方案

3.4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4章 解决两项制度冲突的立法建议

4.1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4.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

4.2.1 调整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顺序

4.2.2 明确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责任限制权利的关系

4.2.3 《海商法》第214条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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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都是海商法体系中颇具特色的制度,两项制度的产生都是起源于海上运输业的巨大风险,在悠久的航运史上都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船舶优先权制度旨在保护特殊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为其债权提供特殊的保护,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旨在保护海事责任人的利益,将其债务限制在一定的数额内,看似对立的两项制度一直共存至今,但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基于两项制度有着共同的宗旨即为航运发展保驾护航,笔者相信两项制度一定能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使矛盾得以解决,相得益彰,发挥各自的最大价值。
  本文的第一章着重介绍船舶优先权制度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设计布局和具体内容,从含义、法律性质、法律关系等多个方面对两项制度进行分析,并在立法目的和理论基础两方面进行比较,为后文的论述打好基础。
  本文的第二部分从冲突原因与冲突的表现两个角度阐述了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并着重强调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对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击,使本文的主题更加鲜明。
  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现行的立法对于两项制度冲突的解决,包括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各自的解决方案,并对其进行评析,分析其不合理之处,以便做进一步的改进。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笔者针对上述的冲突和现行解决方案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分别从船舶优先权制度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海商法》第30条、210条、213条、214条的修改建议,以期能使两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平衡好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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