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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1.1 船舶优先权制度
1.1.1 船舶优先权的界定
1.1.2 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
1.1.3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1.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1.2.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界定
1.2.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
1.2.3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1.3 两项制度立法目的的比较
1.4 两项制度理论基础的比较
第2章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冲突
2.1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冲突的原因
2.2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各项目之间的冲突
2.2.1 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2.2.2 不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2.3 船舶拍卖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2.3.1 船舶拍卖前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3.2 船舶拍卖后责任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船舶优先权的冲击
2.4.1 责任限制基金设立后不得行使船舶优先权
2.4.2 不能以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对基金进行分配
第3章 船舶优先权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协调
3.1 协调两项制度的必要性
3.2 船舶优先权与抵押权国际公约中解决冲突的相关规定
3.3 我国《海商法》第30条的解决方案
3.4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4章 解决两项制度冲突的立法建议
4.1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4.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完善
4.2.1 调整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顺序
4.2.2 明确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与责任限制权利的关系
4.2.3 《海商法》第214条的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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