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应构成渎职主体的理论基础
(一)渎职主体的界定
1.渎职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2.“身份论”与“公务论”之争
(二)我国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现阶段的法律地位
(三)渎职罪立法沿革
1.改革开放以前立法
2.改革开放后立法
3.现行刑事立法
4.对现行《解释》的进一步解读
二、现阶段渎职罪主体的立法缺陷
(一)渎职罪名过于细化
(二)列举方式挂一漏万
(三)诉讼程序管辖矛盾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纳入渎职罪主体的必要性
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构成渎职罪主体的司法困境及对策
(一)司法困境
1.“公务”和“村务”的混淆
2.管辖权的矛盾
3.集体渎职罪不适用
(二)对策
1.赋予检察机关更加灵活的侦查权
2.扩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