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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及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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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第二节 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四节 论文的结构安排

第一章 渎职罪主体在现行刑事法律规范中的演变历程

第一节 1997年《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

一 渎职罪主体的内涵

二 《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

第二节 法律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扩大过程

一 “身份论”和“职责论”之争

二 立法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三 司法解释对渎职罪主体范围的扩大

第三节 渎职罪主体认定“职责论”的合理性

一 唯“身份论”存在缺陷

二 “职责论”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第二章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呈现扩大化趋势

第一节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犯罪职责认定的法律依据

一 农村基层组织及其法律地位

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的法律依据

三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成为渎职罪主体的必要性

四 纳入渎职罪主体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范围

第二节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职责认定的扩大化问题分析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职责认定存在扩大问题

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公务职责认定扩大的原因

第三节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案例分析

第三章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应受到合理限制

第一节 应当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第二节 应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第三节 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第四章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之具体认定

第一节 公务职责来源应符合行政法对“委托”行为的要求

第二节 公务行为应符合刑法对“从事公务”的要求

一 “从事公务”是“职责论”的核心

二 对“从事公务”的理解

三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认定标准

第三节 渎职罪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协助”执行还是“独立”执行

二 公务内容应具有可执行性

三 渎职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

第四节 兼顾“身份论”以提高公务认定之标准

结语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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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生活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有大量的其他人员,这些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事实上行使着国家权力、履行着国家公共管理职能。他们或者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依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一样,给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造成损害。为了保证公权力被正确行使,实现刑罚的目的,刑法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将渎职罪主体扩大到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渎职罪主体认定采取“职责论”。渎职罪主体的扩大适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合理性。根据扩大后的渎职罪主体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时候,应被视为从事公务人员,属于渎职罪主体范围。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属性,由于法律对公务活动没有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公务”与“村务”并不容易。由于多种主客观的原因,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认定呈现扩大化趋势,产生了公务行为认定标准过低、将村务认定为公务等问题。
  从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的认定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公务的认定应更加审慎,以保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提出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罪认定的限制标准:要严格认定公务“委托”行为是否合法,要严格区分协助活动是公务还是村务、劳务等非公务活动,要根据协助行为在公务活动中的作用做到职权、责任和刑罚相适应,兼顾身份资格以提高公务行为认定的标准。通过依法委托和严格司法,做到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渎职犯罪与保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正常履行职务工作相协调,既要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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