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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赔偿对刑事和解的异化及其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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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1.1 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

1.1.1 刑事和解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1.1.2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与司法概况

1.2 刑事和解与经济赔偿的正向关系

第2章 高额赔偿与刑事和解的异化

2.1 被害人和解动机的异化

2.1.1 报应主义刑罚观的膨胀

2.1.2 获利心理的滋生

2.2 罪刑关系的异化

2.2.1 高额赔偿异化为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的砝码

2.2.2 被害人的个人意愿异化为加害人处罚轻重的标尺

2.2.3 法律知识与谈判技能异化为当事人之间博弈的工具

2.3 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欠缺

2.3.1 以经济赔偿为主的单一赔偿方式

2.3.2 没有规定经济赔偿的标准与数额

2.4 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异化

2.4.1 重“赔偿”与轻“和解”

2.4.2 重被害人而轻加害人

2.4.3 重社会效果但轻法律效果

2.4.4 司法主导与当事人协商的异化

第3章 刑事和解案件中高额赔偿的负面影响

3.1 偏离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目标

3.1.1 受损的社会关系没有得到修复

3.1.2 由弥补损失异化为从被害中牟利

3.1.3 增加新的社会矛盾

3.2 颠倒了和解与赔偿的关系

3.2.1 刑事和解演变为高额赔偿的借口

3.2.2 赔偿数额演化为和解的屏障

3.3 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3.3.1 损害加害人的自愿性

3.3.2 损害加害人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

3.4 与法的价值相冲突

3.4.1 与公平正义原则冲突

3.4.2 与公共利益相冲突

3.5 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权与刑罚权

3.5.1 国家刑罚权被“绑架”

3.5.2 司法权威不被尊重

3.5.3 侵犯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4章 刑事和解案件中高额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制

4.1 构建多元化的刑事和解路径

4.2 规范刑事和解的经济赔偿限额

4.2.1 明确经济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

4.2.2 明确经济赔偿的范围与标准

4.3 规范刑事和解参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4.3.1 切实保障加害人的权利

4.3.2 明确划定被害人的权利界限

4.3.3 司法机关履行对刑事和解的审查权力

4.3.4 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4.4 建立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

4.4.1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与追偿制度

4.4.2 建立加害人赔偿能力调查机制

4.4.3 建立赔偿意向金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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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3年全面实施刑事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司法机关积极发挥刑事和解的正能量,努力实现刑事和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却异化出“被害人无根据、无原则、过分的超出法定标准索要赔偿金并最终得到满足”的现象,并由此歪曲了刑罚的目、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产生了负面的社会效果。鉴于此,有必要深入考察高额赔偿问题的产生原因及危害,进而探讨如何对该问题进行法律规制。
  本文在第一部分首先简要阐述了研究的背景即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在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同时着重指出被害人与刑事和解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刑事和解案件中的高额赔偿问题进行了界定。
  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高额赔偿问题产生的动机,包括被害人出于不同动机索要高额赔偿、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利益博弈、立法上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欠缺、司法中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异化。
  本文的第三部分论述了高额赔偿问题的负面影响,包括偏离了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目标、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实施、忽视了对加害人权利的保护、与法的价值相冲突、侵犯了国家的司法权与刑罚权。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提出了如何对高额赔偿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包括构建多元化的刑事和解路径、规范刑事和解的经济赔偿、健全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程序、建立刑事和解的配套制度、切实对刑事和解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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