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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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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概述

(一)当事人陈述制度梳理

1.当事人陈述的内涵

2.当事人陈述域外立法规定

3.我国当事人陈述立法现状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内涵

(三)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性质

(四)我国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规定

二、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法价值的体现

1.发现客观真实

2.实现当事人之间实质平等

3.提高诉讼效率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

(三)协同型诉讼模式的出现

(四)诉讼突袭的有效防范

三、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规则的适用

(一)具体适用域外立法规定

1.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规定

2.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规定

(二)适用的分类

1.作用于事实主张的真实陈述义务

2.作用于证据方法的真实陈述义务

(三)我国真实陈述义务的设立

1.起诉阶段的真实陈述义务

2.完善我国询问当事人制度

(四)适用的限制

1.受辩论原则的限制

2.受自认制度的限制

3.受特殊案件的限制

4.询问当事人证明力的限制

四、违反真实陈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实体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二)程序法律后果

1.相应的诉讼行为无效

2.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

3.罚款或责令当事人承担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适用的法律制度

(一)强化当事人出庭义务

(二)明确当事人陈述不同状态的法律效果

1.积极主张

2.否认

3.沉默

4.不知陈述

(三)保障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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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实体法中的概念,随着社会的急速发展及复杂的需要,将私法实体法上的伦理观点反映在条款中形成的解释法学上的概念。1933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立法时条文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此基础上,围绕这一原则而展开的德国学说非常活跃,此外,渗透于民事诉讼中的各个诉讼观的变化和诉讼本身的变化等,以致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概念已经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手段,一般都被认为应该公正地进行。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由于诉讼主体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相对差距较大,律师业的不断壮大造成了双方当事人过分的攻击性的诉讼活动,更有甚者居然利用所谓的“诉讼技巧”扭曲客观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面对利益的诱惑,仅仅靠道德上的自觉已经难以控制,所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立法者的重视。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条款。至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该项原则多年的争议尘埃落定。但是,原则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为了进一步打击和惩治虚假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增加了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侵害他人合法利益,将驳回诉请和给予处罚的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也规定了进行虚假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恶意串通,也不是意图侵害第三人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恶意诉讼或者仅作虚假陈述如何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中该类案件大量存在,数量远超于纯粹的虚假诉讼,而该行为同样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司法的公信力。鉴于此,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规定了询问当事人制度。于是,有学者指出该解释标志着“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被正式确立,然而,我国的询问当事人制度是否真正发挥了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作用有待商榷。
  本文通过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论述,意图准确理解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内涵、性质,并阐述真实陈述义务立法存在的必要性,以及通过与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我国对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构建多元化的违反真实义务的惩罚机制,并指出为保障真实义务更好适用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由此得出,我国规定的询问当事人制度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同时期待本文的写作给我国将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立法提供些许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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