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概述
(一)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立法目的
(二)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
(三)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特殊性
(四)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
1.货物险和船舶险适用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2.责任险不适用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
二、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一)性质界定
1.本义务、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2.约定义务与法定义务
3.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二)与海上保险法其它义务之比较
1.与告知义务之比较
2.与其它通知义务之比较
三、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主体
(一)主体争议产生的原因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通知义务主体
1.CIF卖方投保时的主体
2.货运代理投保时的主体
四、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履行
(一)通知时间
1.立即通知
2.索赔时通知
(二)通知方式
1.口头或书面通知
2.主动或询问通知
(三)通知内容
1.宽泛的规定
2.保险人和保险金额
3.各个保险合同的内容
(四)通知对象
1.通知后保险人
2.通知所有保险人
五、海上重复保险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违反通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
2.客观要件
(二)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学说
1.后保单无效说
2.区分主观状态说
3.保险人享有解除权说
(三)我国关于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构建
1.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2.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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