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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法律救济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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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1章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概述

1.1 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概念

1.1.1 学界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概念的不同学说

1.1.2 笔者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概念的思考

1.2 极地船员职业病的特点

1.2.1 极地船员职业病致病因素的多样性

1.2.2 极地船员职业病损害程度的广泛性

1.2.3 极地船员职业病类型的特殊性

1.3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与普通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比较

1.3.1 两种救济之间的联系

1.3.2 两种救济之间的区别

第2章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进路

2.1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前提

2.1.1 极地船员职业病认定的对象是极地船员

2.1.2 必须是在从事极地工作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2.1.3 极地船员职业病的产生与极地工作要存有因果关系

2.1.4 极地船员发生了法定的职业病类型

2.2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评估

2.2.1 极地船员职业病诊断

2.2.2 极地船员工伤认定

2.2.3 极地船员劳动能力鉴定

2.3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方式的择取

2.3.1 民事侵权赔偿

2.3.2 工伤保险赔偿

2.3.3 商业保险赔偿

2.3.4 保赔保险赔偿

第3章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3.1.1 极地船员受诊过程阻却因素明显

3.1.2 极地船员职业病获赔道路坎坷

3.2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

3.2.1 极地船员职业病患者主张民事赔偿存在诸多阻却因素

3.2.2 现有保险类别不能真正保障极地船员利益

3.2.3 现有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中缺少精神损害救济

3.3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存在问题的原因

3.3.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

3.3.4 目前我国国内尚未接受心理治疗的理念

第4章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立法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

4.1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标准

4.1.1 美国

4.1.2 加拿大

4.1.3 德国

4.2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救济方式

4.2.1 挪威

4.2.2 日本

4.2.3 英国

4.3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对我国的借鉴

4.3.1 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标准的借鉴

4.3.2 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救济方式的借鉴

第5章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立法完善

5.1 完善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环节

5.2 完善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方式

5.2.1 明确赋予极地船员寻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5.2.2 建立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民事赔偿为辅的救济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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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统计,近年来航行通过极地水域的商船数量逐年增加。极地水域的通航为世界人民带来机遇的同时,极地高寒、高海拔、极昼极夜、荒凉寂静的自然环境也将对船员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本文意在从极地船员权益保护的角度展开论述,探讨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法律救济问题。文中的研究对象极地船员,是指那些在航行于极地水域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相对于普通船员,极地船员所患疾病具有致病因素多样性、损害程度广泛性、疾病类型特殊性等特点。然而我国现有的保护方式存在保护范围狭窄、救济力度不足、救济程序繁琐等诸多缺陷,无法真正维护极地船员的权益。笔者在分析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法律,尤其是环北极国家的法律,以期对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立法予以完善。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章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概述。通过分析极地船员的概念、论证极地船员职业病的特殊性、并将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与普通船员职业病的救济进行比较,意在表明极地船员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对极地船员职业病特殊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章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进路。包括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评估、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方式的择取等过程。通过这一系列的过程,才能正确区分极地船员职业病与非职业病,才能考量何种救济方式能够真正保障极地船员的利益,进而真正维护极地船员的权益。
  第三章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指出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标准与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救济方式存在的不足,具体包括:极地船员受诊过程阻却因素明显、极地船员职业病获赔道路坎坷、极地船员职业病患者主张民事赔偿存在诸多阻却因素、现有保险类别不能真正保障极地船员利益、现有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中缺少精神损害救等问题。
  第四章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立法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分析并比较其他国家尤其是环北极国家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的规定,最终得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救济模式。笔者认为美国对于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值得我国借鉴,即直接列入职业病目录的病种非常有限,对于目录外的赔偿较为宽松的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救济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即明确赋予极地船员职业病患者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在极地船员所患疾病被认定为职业病后,他们便可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提供的经济补偿,若其所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有权向雇主起诉要求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立法完善。对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认定标准和救济方式的相关立法提出具体建议。建议保留我国现有《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已经列明的职业病类型,同时增加职业病的广义定义或制定补充条款,规定在疾病没有被职业病目录列述或发生的条件与目录上明确说明的条件不同时,如何认定为职业病。并建议立法明确赋予极地船员职业病患者寻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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