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1章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概述
1.1 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概念
1.1.1 学界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概念的不同学说
1.1.2 笔者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概念的思考
1.2 极地船员职业病的特点
1.2.1 极地船员职业病致病因素的多样性
1.2.2 极地船员职业病损害程度的广泛性
1.2.3 极地船员职业病类型的特殊性
1.3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与普通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比较
1.3.1 两种救济之间的联系
1.3.2 两种救济之间的区别
第2章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进路
2.1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前提
2.1.1 极地船员职业病认定的对象是极地船员
2.1.2 必须是在从事极地工作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2.1.3 极地船员职业病的产生与极地工作要存有因果关系
2.1.4 极地船员发生了法定的职业病类型
2.2 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评估
2.2.1 极地船员职业病诊断
2.2.2 极地船员工伤认定
2.2.3 极地船员劳动能力鉴定
2.3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方式的择取
2.3.1 民事侵权赔偿
2.3.2 工伤保险赔偿
2.3.3 商业保险赔偿
2.3.4 保赔保险赔偿
第3章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3.1.1 极地船员受诊过程阻却因素明显
3.1.2 极地船员职业病获赔道路坎坷
3.2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方式存在的问题
3.2.1 极地船员职业病患者主张民事赔偿存在诸多阻却因素
3.2.2 现有保险类别不能真正保障极地船员利益
3.2.3 现有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中缺少精神损害救济
3.3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存在问题的原因
3.3.1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起步较晚
3.3.4 目前我国国内尚未接受心理治疗的理念
第4章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立法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
4.1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标准
4.1.1 美国
4.1.2 加拿大
4.1.3 德国
4.2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救济方式
4.2.1 挪威
4.2.2 日本
4.2.3 英国
4.3 其他国家对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对我国的借鉴
4.3.1 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标准的借鉴
4.3.2 对于极地船员职业病的救济方式的借鉴
第5章 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法律救济的立法完善
5.1 完善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的认定环节
5.2 完善我国极地船员职业病救济的方式
5.2.1 明确赋予极地船员寻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5.2.2 建立以工伤保险赔偿为主民事赔偿为辅的救济模式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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