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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尽海商法理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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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用尽海商法理念概述

(一)用尽海商法理念的内涵

(二)用尽海商法理念的特征

1.海事国际惯例优于一般法适用

2.海事国际惯例的查明模式

二、用尽海商法理念的实践基础

(一)海商法的历史演进:习惯性

(二)海商法的规范体系:自体性

(三)海商法的纠纷解决机制:独特性

(四)海商法的趋同化:国际性

三、用尽海商法理念的理论依据

(一)实用主义哲学理论

(二)自发秩序理论

四、用尽海商法理念的法律应用

(一)用尽海商法理念在立法上的应用

(二)用尽海商法理念在司法上的应用

1.在海商法解释层面的应用

2.在适用海事国际惯例时的应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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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商法学界长期以来强调海商法实践性,主要侧重于对以《海商法》条文为主的既存海商法律规则在适用中的解释,使得许多应当在基础理论层面解决的问题由于相应研究的欠缺并未得到解决,存在一种忽视海商法的特性而根据民法一般性规定简单化处理海商案件的趋势。充分尊重海商法的特殊性才能成就海商法的发展,因此本文对用尽海商法理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了用尽海商法理念的定义和特征。“用尽海商法理念”即在涉外关系法律适用上,应按照国际公约,海商法,海事国际惯例,民法一般规定的顺序进行法律适用。其有两个特征,海事国际惯例优先适用于一般法是其最显著的特征。第二个特征是在查明海事国际惯例时,采用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为辅的查明模式。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用尽海商法理念的实践基础。海商法的历史演进所体现出的习惯性、海商法的规范体系所体现的自体性、海商法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性以及海商法的国际性都说明了用尽海商法理念的存在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部分从理论的高度对用尽海商法理念加以解释。实用主义哲学理论和自发秩序理论能为用尽海商法理念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第四部分对用尽海商法理念在法律上的应用展开研究。首先在立法上应以用尽海商法理念为出发点,对处理涉外海事纠纷的法律顺位进行明确规定,按照国际公约,海商法,海事国际惯例和民法一般规定的顺序进行法律适用;其次在司法上,“用尽海商法”理念的贯彻对法官在海商法的解释层面提出要求,注重探索海商法的立法本意。在适用海事国际惯例时,仔细分析,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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