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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智能船航行安全法律问题研究——以船舶避碰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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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一)无人智能船的概念及发展阶段

(二)无人智能船的技术与法律发展现状

二、无人智能船及其岸基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一)无人智能船的法律地位

(二)岸基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三、开航前无人智能船的适航义务

(一)船舶适航

(二)船员适航

1.船舶的配员要求

2.船员的适任标准

四、航行中无人智能船的避碰行动

(一)船舶在任何能见度下的行动规则

1.《避碰规则》对膝望的规定

2.《避碰规则》对避碰行动的规定

3.《避碰规则》对背离行动的规定

(二)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

1.视觉互见无法适用于无人智能船

2.无人智能船无法适用互见中的责任划分

五、无人智能船碰撞后的责任问题

(一)归责原则

(二)责任主体

六、相关建议

(一)明确无人智能船的法律地位与有限人格

(二)明确岸基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及配员要求

(三)修订船舶建造、设计、设备配备的国际公约及相关规则

(四)修订或明确《避碰规则》的相关条款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研究生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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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能船舶以其安全、高效、环保的显著优势吸引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各国对商用无人智能船的研究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无人智能船的诞生将彻底改变以有人船舶为基础的航运体系,并对现行船舶安全、船员配备等一系列海事公约提出挑战。明确无人智能船在航行安全方面可能面临的法律挑战,既是顺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应对技术风险的重要举措。
  本文试图以船舶避碰为视角,通过对保障航行安全与规范船员的相关国际公约对无人智能船的适用性进行分析,梳理无人智能船在航行安全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并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
  正文部分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概述了无人智能船的概念、技术以及法律发展现状,初步界定本文的论述对象是由岸基支持向完全自主航行阶段发展的智能船舶。第二章从法律地位的角度分别分析了现行海事公约对无人智能船及其岸基操作人员的可适用性。第三章主要从“船舶适航”与“船员适航”两个角度,通过分析船舶适航应满足的具体要求,明确亟需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以规范无人智能船的建造、检验。第四章从两个方面主要分析了《避碰规则》中“驾驶与航行规则”部分对无人智能船的不适性。第五章对智能船舶发生碰撞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基于上述分析,第六章提出以下建议:(1)明确无人智能船的法律地位与有限人格;(2)明确岸基操作人员的法律地位及配员要求;(3)修订船舶建造、设计、设备配备的国际公约及相关规则;(4)修订或明确《避碰规则》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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