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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伦理学视阈下的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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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务公开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内涵,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管理主体,在实施公共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事项均应公开。政务公开应是一个体系,是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以道德为核心,涵盖立法、司法、行政和其它公共管理活动。它是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模式,体现了权治、法治和德治有机融合,一可以适应政务公开社会化的需要,二是为了人民普遍参与、管理和监督公权力运行,从而保证公共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我国还没有建立政务公开的基础体系,因此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必须跟伦理结合起来,以制度伦理的形式,在人民主权理论指导下,以建设责任型、服务型、信用型、廉洁型政府目标为引领,贯穿民主、责任、公正、服务、自律、透明等伦理精神,进行政务公开的伦理立法,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特别是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道德教育,以期建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政务公开体系,使其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体系,实现公共管理伦理学条件下的善治和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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