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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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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概述

2.1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

2.2 家庭成员范围的设定

2.3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能力条件

2.4 “危”的含义的界定

2.5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中“危”的种类

第3章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应当构成犯罪

3.1 社会成员见危不救不构成犯罪

3.1.1 学界的争论

3.1.2 本文的观点

3.2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构成犯罪的必要性分析

3.2.1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2.2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刑法上作为义务

3.3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

3.4 道德、其他法律无法有效规范该行为

第4章 学界关于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处理意见

4.1 按不作为犯罪处理

4.2 按照片面的帮助犯或同时正犯处理

4.3 按片面的共同正犯处理

4.4 按间接正犯处理

4.5 按遗弃罪处理

第5章 增设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分析

5.1 设立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罪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

5.1.1 属于有限的犯罪化与轻刑化

5.1.2 符合刑法谦抑性的本质要求

5.1.3 本罪谦抑性的具体体现

5.2 古今中外立法可提供借鉴

5.2.1 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规定

5.2.2 我国古代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规定

5.2.3 我国当代关于见危不救立法规定

5.3 基于对民意的回应,社会现实的需要

第6章 家庭成员见危不教罪的立法设计

6.1 罪状设计

6.2 法定刑设置

第7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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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按照现有刑法理论怎样定罪量刑?创设新的罪名有无必要,是否可行?以及如何创设?全文按照这样的逻辑顺序展开论述。
   除去引言结语外,本文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家庭成员见危不救行为进行概括论述。如该行为的定义,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施救主体能力条件是什么,以及“危”的含义及种类。
   第二部分是阐述初步的观点,认为社会成员见危不救行为无罪,家庭成员见危不救构成犯罪,并论述有罪、无罪的原因。
   第三部分是学界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理意见。通过分析这些处理意见的局限性,笔者提出“增设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罪”的处理方案。
   第四部分论述“增设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首先表现为增设该罪名与刑法的谦抑性并不冲突;其次,古今中外立法为设立此罪提供了借鉴作用;最后,设立此罪是满足现实之所需,对民意的回应。
   第五部分为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罪的立法设计。罪状设计上,建议在我国《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增设“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罪”的法律条文。法定刑设置上,提倡轻刑化,并且注重罚金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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