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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官认定事实的逻辑——以张志强诉苏宁欺诈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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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1.1 案例概要

1.2 提出问题

第2章 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1 举证责任存在的意义及其概念

2.2 我国举证责任分配体系

2.3 举证责任的内容和举证负担

2.4 待证事实与举证责任

第3章 法官确认真相的法律约束

3.1 证明标准的法官判断规则

3.2 调查权的法律约束

第4章 事实认定中的其他变量影响

4.1 行政官僚制对法官独立的制约

4.2 社会舆论对法官意志的制约

第5章 对法官事实认定的规范

5.1 完善相关事实认定的法律规则

5.2 保护法官意志独立的规则

总结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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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曾经是官家法,有钱人的法,如今民主意识觉醒,越来越多的人主张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幸的是,人们对法官的冲突和误解似乎有增无减。冲突来源于信息不对称,没有办法平等对话。法官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受到何种限制,哪些是民主法治所不必要的,我们如何从法官认定事实的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想必对于生活在通往法治生活中的你我都迫不及待!
  本文通过援引一则案例,呈现一个被中国大多数法官所采用的思维模式,即“法官依法确定由哪一方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依据案件性质和已有证据反映的事实确定证明标准-依据证明标准和当前证据的强弱确定接下来承担举证负担的一方-证据不足事实依旧不清时确定由举证责任人承担不利后果或者事实符合证明标准时由接下来的举证负担人承担败诉风险”。在这个思维过程中几乎处处都有法官个人意志,而我们不应该也无法排斥法官个人意志,司法公正应该建立在法官意志独立的基础上。因此排除人为因素干扰法官独立,反思现有制度尝试改变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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