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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刑法协调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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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虐待罪的概述

1.1 虐待罪的意义

1.1.1虐待罪的含义

1.1.2虐待罪的具体表现

1.2 虐待罪的立法变更问题

1.2.1我国虐待罪立法情状

1.2.2 外国虐待罪立法情状

第2章 虐待罪的刑法协调问题

2.1协调的定义

2.2 虐待罪的刑法协调问题的理解

2.2.1虐待罪刑法的内在协调

2.2.2虐待罪刑法的外在协调

2.3虐待罪的刑法失调问题的理解

2.3.1如何理解“负有看护、监护职责”

2.3.2新修改刑法下如何看待虐待罪告诉主体范围

2.3.3死刑“入主”虐待罪的理解

2.3.4婚内强奸与性虐待问题

2.3.5如何理解“虐待行为的非罪”

第3章 虐待罪刑法协调的处理路径

3.1宏观层面处理方式

3.1.1相应修改现有不协调的刑法体系

3.1.2虐待罪刑法立法

3.2微观层面处理方式

3.2.1明确模糊的刑法规定

3.2.2 通过立法调整不相协调的条文

3.2.3 虐待罪中告诉制度的去留

3.2.4 拒绝死刑介入虐待罪

3.3 实践层面的处理方式

3.3.1 “婚内强奸”、“性虐待”入刑

3.3.2提倡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社会价值,妥善处理“虐待罪的非罪”现象。

第4章 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经验

第5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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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的协调不应该仅局限于自身的协调,还应该实现刑法与实践的相互推动、相互促进。随着社会不断的变化发展,传统刑法对于虐待行为的界定已经显得不适用了。学生被虐、病患被虐、养老院老人被虐以及保姆、护工被虐案件的发生的常态化,司法实践对此正处于困惑的时候,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这一困惑。本文从刑法关于虐待罪规定的内部、外部协调两个方面,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简要说明了国内外对于虐待罪的相关立法情况、虐待罪刑法协调中法典化的协调、与实践协调的相关问题,由此认识到法律最大的困境莫过于与达致实践至善之境。为实现这一境界,首先从宏观层面说,关于虐待行为所立之法应该是良好的;其次从微观层面说,关于虐待罪具体问题的理解;其三,从实践层面说,对虐待行为所立之法在实践中能够最大限度完善地保护他人法益;最后,汲取国外先进法律思想来修正、完善本国立法。在刑法协调这一大指导下,实现个罪的协调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解决我国虐待现实问题有莫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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