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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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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言

第2章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2.1 民法基本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2.2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界定

2.2.1 文义分析

2.2.2 目的分析

2.2.3 比较分析

2.3 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范围及分类

第3章 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3.1 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3.2 民法基本原则种类的确立

3.2.1 通过自由价值确立原则

3.2.2 通过秩序价值确立原则

3.2.3 通过正义价值确立原则

3.2.4 小结

3.3 民法基本原则内容的确立

3.3.1 平等原则的内容确立

3.3.2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确立

3.3.3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确立

3.3.4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确立

第4章 民法基本原则确立结果的合理性分析

4.1 概述

4.2 民法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分析

4.3 其他民法原则的定位

4.3.1 公平原则的定位

4.3.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定位

4.3.3绿色原则的定位

4.4 民法基本原则的开放性分析

第5章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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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存在之根本在于其满足了人们最基本的社会需求,而价值是人们社会需求的直接体现,因此,以民法价值为确立标准分析民法原则的种类与内容,将直接改善民法基本原则混乱不一的现状。通过对民法价值进行演绎分析,最终确立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四项基本原则。具体而言,自由价值确立了平等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秩序价值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共秩序原则,正义价值确立了善良风俗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是具有自由正义观的平等,以形式正义为基础,以实质正义为追求。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其民事行为,不受非法干涉。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以诚实信用为行为准则。公序良俗原则指特定时间与地区的人们约定成俗的、不成文的、为大家所共同认可的基本社会秩序与最低层次道德需求。其中,四项基本原则之间是相互协调与支撑的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冲突。对于学者归纳的其他原则,如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绿色原则等,其内容与法律效果可以为四项基本原则所包含与代替,并不需要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最后,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体系是与时俱进的,随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变化,因此,四项基本原则是符合现阶段社会发展需求的,但未必符合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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