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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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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言

第2章 概 述

2.1 核损害的概念界定

2.1.1 核损害的定义

2.1.2 核损害的危害特征

2.1.3 核损害的分类

2.2 核损害国际法律责任相关制度

2.2.1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概述

2.2.2 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

第3章 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制度

3.1 跨界核损害中的传统国家责任制度

3.1.1产生传统国家责任的前提——违背国际义务

3.1.2 核损害传统国家责任的归责性

3.2 核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3.2.1 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沿革

3.2.2 核损害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3.2.3 核损害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性

3.2.4 核损害国家赔偿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比较

第4章 核损害国家责任制度与中国

4.1 中国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两个批复

4.1.1 《国务院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的批复》

4.1.2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4.2 完善中国在跨界核损害国家责任上的相关制度

4.2.1 亟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的出台

4.2.2 加强核损害责任方面立法

4.2.3 加入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

致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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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众所周知,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和。环境的污染已经严重威胁到我们人类的正常的生活,曾经柴静的雾霾调查纪录片《苍穹之下》风靡一时,一度引起人们重新审视自己所生活的环境,人们开始意识到环境污染会给我们人类带来什么样的危害。随着经济全球化格局的进一步深化,人们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局面,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传统能源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低成本能源受到国际社会的青睐,但同时,跨界核损害问题也随之出现。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发生,给国际社会上了“生动的一课”,警示着世人“谨慎对待核能”。由于核事故往往造成的损害是不可逆转的,不得不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所以不可避免的会牵涉到国际法上国家的责任问题。
  在核损害的法律责任制度上,国际民事责任这一方面形成了比较具体的体系,但是核损害国家责任制度就比较薄弱,不能妥善解决核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况且《维也纳公约》体系具有地域性,只在欧洲范围内适用,《巴黎公约》体系虽是全球性的,但是由于很多核大国还没加入该公约,所以不能在实践中很好地适用。因此,研究跨界核损害的国家责任问题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来研究。
  第一部分为前言,主要对“跨界损害”的定义进行分析,从而为后文的“跨界核损害”概念做好铺垫。第二部分为概述,主要对核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通过对其范围、特征和分类来进行研究,让大家来了解核损害的内涵。同时在这部分的第二节本文还略带介绍了国际法律责任的相关制度,这一节内容是介绍在国际社会上,核损害责任制度的构成体系,而国家责任属于核损害责任制度范畴。
  第三部分就是本文主旨部分,详细介绍了核损害国家责任制度。由于核能活动属于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而在《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的编纂过程中,国际法委员会也将传统不法行为与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分开进行研究,因此很多学者就认为传统国家责任在核损害领域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但笔者对此有不同观点,本文就对此问题进行研究,传统国家责任在核损害责任领域的作用,不仅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相反与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一同构建了核损害国家责任制度体系。同样在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上,很多学者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际赔偿责任”混为一谈,认为这是同一概念,在本文中笔者将两者进行了区分说明,“国际赔偿责任”是包括“国家赔偿责任”和“国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国家赔偿责任”是属于“国际赔偿责任”范畴,两者并不等同。
  第四部分就是分析中国的核损害责任制度。中国涉及核损害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两个批复,而本文主要是对这两个批复进行分析从而对此提出一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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