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以美国DIP模式为视角
【6h】

论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以美国DIP模式为视角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第1章 引言

第2章 互联网企业

2.1 互联网的定义

2.2 互联网企业的概念

2.3 互联网企业的特征

2.3.1 组织运营模式

2.3.2 组织内部交流与管理方式

2.3.3 组织财产形式及价值

2.4 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倒闭案例

2.5 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倒闭的原因

2.6 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的现状

第3章 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中的美国DIP模式

3.1 破产重整制度

3.2 管理人

3.3 美国DIP模式概念及特点

3.4 美国DIP模式运行的程序

3.5 美国DIP模式运行的现状

3.6 美国DIP模式在实践中运行的缺陷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构建

4.1 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借鉴美国DIP模式必要性

4.1.1 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的好处

4.1.2 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本身存在问题

4.1.3 美国DIP模式适合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

4.2 美国DIP模式下的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构建

4.2.1 构建建议

4.2.2 应对缺陷措施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展开▼

摘要

从2006年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出现破产重整制度和管理人制度至今,相关配套规定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通知和答复等,虽然发展较为迅速,但依然跟不上国内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已连续多次强调加强对“僵尸企业”的司法处理工作,特别是新型的、影响广泛的“互联网僵尸企业”。但是“僵尸企业”的处理需要相应的完善的制度,特别是“妙手回春”的破产重整制度,其核心又是管理人制度。在重整的过程中,管理人的职责必须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不因为债务人的原因而受到侵害,帮助重整企业高效地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尽快地恢复生机,脱离破产的濒临状态。与此同时,越来越繁琐和复杂的重整程序对管理人专业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是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越来越满足不了当今企业破产重整之需,特别是新型的互联网企业。本文经研究发现借鉴美国DIP模式来构建相关的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意义重大,因此本文着力以美国DIP模式为视角来研究并提出构建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相关建议。
  本研究从互联网企业的特征出发,阐述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要求,再结合分析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制度的不足,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并借鉴美国DIP模式,对如何构建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管理人的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三个部分进行研究和论证。第一部分介绍互联网企业的相关概念、特征以及分析总结互联网企业破产管理重整现状;第二部分通过深入比较研究美国DIP模式,总结出美国DIP模式的运行机制、现状和缺陷;第三部分提出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借鉴美国DIP模式的必要性并提出关于构建我国互联网企业破产重整中管理人的相关制度的建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