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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信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以《公司法》修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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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独创性声明及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1.公司信用制度概述

2.公司资本信用的理论反思

3.公司信用制度的重构

4.健全公司信用制度的对策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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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信用是现代公司企业的灵魂。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风险则越大。因此,公司信用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从微观上讲,公司信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公司有多大的履约能力、赔偿能力及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能力;从宏观上讲,公司信用制度对于维系社会正常交易秩序乃至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目前的公司信用状况不容乐观,信用缺失问题比较普遍。从2002年开始,各种信用的黑幕加速浮出水面,PT水仙、银广夏、东方电子、蓝田股份、亿安科技等纷纷被揭露的信用缺失问题给中国资本市场当头一棒。我国公司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第一,设立中的虚假、抽逃出资;第二,运营过程中的制作假帐、虚假重组、信息披露不实、关联交易、操纵市场等;第三,破产中的破产欺诈、逃废债务等。 公司信用缺失的原因,除了人们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道德扭曲以及影响公司信用的外部不良环境之外,与法律法规对公司信用制度的设计不健全是分不开的。我国公司法从理论到立法、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理念和制度,即奉行人格独立、资本法定的公司法理念,并以之作为公司法立法的依据与原则,建立起了以资本信用为基础的规范体系,如实行严格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以及对公司及股东行为方面的严格限制等。但是,传统资本信用制度并没有实现其立法初衷(保护债权人利益),相反其僵硬的形式阻滞了公司的发展及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笔者对本文逻辑结构作如下安排: 第一章,公司信用制度概述。从我国公司目前信用现状(严重缺失)入手,分析公司信用缺失的原因。第二章,对我国传统公司信用(公司资本信用)进行理论反思。首先,论述法定资本制的理论基础即法人实在说,并与授权资本制的基础(法人拟制说)相比较;其次,对大陆法系认同的法定资本制进行总体评价,指出其优劣;再次,阐述我国目前公司法设计的资本信用制度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第三章,重构我国公司信用制度。包括:第一,公司设立时的信用制度,包括调整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调整实物出资制度,完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制度;第二,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信用制度,包括扩大公司自治制度,加强公司内部人员的诚信义务,健全公司财务制度,完善公司资产信息服务制度等;在本节中笔者专门对健全我国上市公司信用作了分析;第三,公司破产清算时的信用制度,包括破产时债权人的保护机制等。第四章,提出健全公司信用制度的法律对策。首先,修订《公司法》;其次完善与公司信用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破产法》及社会信用法律机制等;再次,改善我国公司信用制度的外部环境,如加强中介机构的诚信、政府信用,健全征信机制等。 本文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法理分析法、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在以下方面有所突破:第一,运用实证分析法,在分析我国目前公司信用缺失的基础上,指出其法律根源,即主要是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对公司信用制度的设计不健全。第二,从评价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入手,揭示我国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公司信用制度的意义和缺陷,并采用比较分析方法,把三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授权资本制)进行比较,指出折衷资本制是保障我国公司信用的合理的资本制度。第三,在对公司信用制度进行重构时,以公司动态运作过程,即设立、运营、破产为主要线索来对设计。笔者采用了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同时存在的观点,即批判了传统的以公司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信用制度,但又不完全认同公司资产信用的观点。第四,本文总体结构的设计与目前经济学、管理学、社会伦理学探讨的企业(包括公司)信用制度设计不同,后者主要是从社会信用和征信机制等方面来完善公司信用,笔者在本文中深层次揭示了我国公司信用制度的根源,着眼于法律,特别是公司法对公司信用制度的健全,同时也借鉴了某些经济学的观点来完善公司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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