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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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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引言

一、宏观调控行为概述

(一)宏观调控行为的界定

1、宏观调控行为的定义

2、宏观调控行为与国家行为的区别

3、宏观调控行为的分类

(二)宏观调控行为的主体

(三)宏观调控行为的效力

二、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分析

(一)诉的构成要件

(二)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问题的界定

1、学术界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理由

2、学术界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理由

三、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分析

1、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现实依据

2、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二)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分析

1、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的理论分析

2、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行性的个案分析

四、实现宏观调控可诉的途径

(一)两类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途径

(二)宏观调控诉讼的进一步完善

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2、引入“法院之友”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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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宏观调控法的重要作用已经得到了突出显现和普遍认同,宏观调控法也越来越被重视。但是同时,在我国宏观调控运行中慢慢地暴露出了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是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这也是我国目前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有它的必要性,包括现实依据和理论依据。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是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需要,是权力制衡的需要,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需要,是宏观调控国际化的要求。同时宏观调控行为又有它的可行性,第一,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为宏观调控行为可诉可行提供了宪法依据;第二,还可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第三,完善宏观调控主体资格使其具备诉的构成要件。
   在考虑实现宏观调控行为可诉的途径时,我们先要需要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归类,第一类:具体执行行为;第二类:决策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并且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得结合我国的国情。虽然我国目前传统的“三大诉讼”可以解决宏观调控具体行为的可诉性,但是我国传统的“三大诉讼”却解决不了决策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但是通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可以为此进行司法审查提供可行的途径。
   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最终标志,是司法可以也能够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审理与裁判。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因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而不合时宜,在实践中则可能因应人治的需要而十分有害。虽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在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但这并不能成为否认宏观调控可诉性的理由。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公益诉讼”为突破口,辅之以“法院之友”等手段,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是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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