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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障碍及其出路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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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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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现状

(二)司法实践现状

(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传统诉讼理论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设置了障碍

(二)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不清晰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关系混乱

(三)环境公益纠纷责任方式或构成要件立法无明确规定

三、克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障碍的几点思路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考查

(二)发展传统诉权理论,修改立法,扩张原告范围

(三)区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不同功能

(四)深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问题研究,明确环境公益民事和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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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公益纠纷、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途径。受传统诉权和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原告起诉资格上,均采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这种理论和立法将环境公共利益排除在司法保护之外。但是我国司法实务中却存在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性文件和案例,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案例虽具有个别性和偶然性,但仔细研究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案例,可以发现环境公益诉讼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确立必须要解决的。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从基本法、单行法、有关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等方面指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其次通过收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案例,分析地方实务上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状况、环保法庭的设立情况、环境公益诉讼的代表性案例,从法院审理的依据、原被告类型、审理的程序、结案方式、诉讼请求和责任承担方式等角度指出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现状;最后从法律依据、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的关系及其责任要件、因果关系认定等方面指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或障碍。首先指出传统诉权和当事人理论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阻碍;其次从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关系角度指出环境公益诉讼功能不清晰导致这两种环境公益纠纷的救济方式关系混乱;最后区分不同责任方式适用不同责任构成要件,分析环境公益纠纷责任方式及构成要件立法上不明确且理论研究较少。
   第三部分提出克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障碍的几点思路。首先考查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原告资格、被告范围和可诉范围、环境公民诉讼的限制、裁判类型、诉讼费用负担的特殊规则等方面介绍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并分析指出我国可借鉴之处。其次从改进传统诉讼理论的角度,分析检察机关、环境行政执法或资源管理机关、民间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机制,并从我国现阶段实际出发,指出现阶段我国立法上宜建立以检察机关和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为主导,倡导社会团体和公民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制度。再次区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不同功能,并区分环境公益诉讼类型和提起主体,指出一般宜设置环境行政执法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有例外如排污达标仍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可直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最后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问题,认为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同一般行政诉讼,而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责任方式的构成要件同一般环境污染侵权同类型的责任方式,损害赔偿责任方式也宜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但应区分不同原告来分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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