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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犯罪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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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我国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关于网络付款类型的诈骗犯罪

(二)关于网络借贷型诈骗犯罪

(三)关于股权众筹融资型诈骗犯罪

二、英国与美国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

(一)英国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措施

(二)美国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律措施

三、我国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立法的不足

(一)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二)缺乏对网络金融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1.缺乏网络金融行业准入机制及行业自治组织

2.未制订网络金融活动行为指引规范

3.未严格监管超过法律保护的高利率风险

4.未设立异化风险型犯罪的前置处理程序

四、预防网络金融诈骗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制定完善的配套行政法律规范

1.网络金融需要行政部门实施鼓励与监管相结合

2.行政法律法规的制订,实现行刑衔接

(二)完善刑法规制网络金融诈骗行为

(三)完善实用的刑罚措施控制

1.尝试建立刑罚执行后附随性经济赔偿制度,刑罚执行时也可明确经济赔偿可实现替换相应刑期

2.对于网络借贷诈骗犯罪应当扩大适当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及种类

3.全面启动非刑罚处罚方法及适用比例

五、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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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对我国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律的完善应从立法模式、主体、罪名及量刑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对刑法理论的完善则包括行为的认定、立法技术的更新、对全新法益的承认等方面进行。在预防犯罪工作中,通过控制犯罪条件来预防犯罪,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现象,但能起到阻断和防止犯罪发生的作用,不失为对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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