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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的审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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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探望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

1.1探望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1.1.1探望权体现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亲权

1.1.2探望权主体的特定性

1.1.3探望权内容的非财产性

1.1.4探望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1.2探望权的性质

1.2.1探望权性质之争

1.2.2探望权兼有权利与义务性质的合理性分析

1.3探望权制度遵循实现“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1.3.1“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渊源

1.3.2“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与判断标准

1.3.3“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是探望一权制度设立的首要考虑因素

1.4探望权制度的价值

1.4.1探望权制度的立法价值

1.4.2探望权制度的实践价值

2中外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

2.1国外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2.2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2.3中外探望权制度之比较分析

2.3.1关于立法规定探望权的出发点

2.3.2关于探望权的主体研究

2.3.3关于探望权的内容

2.3.4关于探望权的中止

2.3.5关于探望权的执行

3我国探望权制度司法实践的困境

3.1探望权主体界定过于狭窄

3.2探望权的适用范围过于单一

3.3探望权内容规定不明确

3.3.1探望权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

3.3.2探望权的权利义务不统一

3.3.3探望权的限制规定不明确

3.4探望权的中止的法定事由过于简单、笼统

3.5探望权的强制措施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3.5.1对探望权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被探望子女的身心健康

3.5.2在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法律设置上,协助执行义务界定不够明确

3.5.3对子女探望权判决的执行难度大,效果不佳

4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建议

4.1扩大探望权权利主体范围

4.1.1应明确未成年子女也可作为探望权之权利主体

4.1.2应将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探望权之权利主体

4.1.3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法同居关系父母对子女探望权问题

4.1.4对其他产生探望权情形的主体规制

4.2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中止事由

4.3健全保障探望权运行的法律机制

4.3.1借鉴域外经验,确定探望权协助执行制度

4.3.2规定探望权受阻可成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诉讼理由

4.3.3正确适用刑法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4完善探望权制度的诉讼程序

4.4.1完善程序事项,将探望权制度列为非诉案件,适用特殊程序

4.4.2确立探望权侵权之诉,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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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探望权制度确立在法律之中。立法者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子女及离婚父母的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但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实际效果来看,并未达到立法预期效果。原因在于我国探望权制度本身的缺陷与不足。因而,加强对探望权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从探望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揭示探望权是体现婚姻关系解除后的亲权,具有主体特定性,权利义务统一性等特征;由于探望权制度确立时间短,学界对其性质还存在诸多争议,但从探望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来看,探望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属性。探望权制度的设立填补了我国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执法体系更加完备,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和实践价值。
   其次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在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部分国家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理念和法律规定比较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立法现状,揭示了我国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狭窄,探望权内容规定不明确,中止的法定事由过于概括,探望权的强制执行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此项制度的运行。
   本文最后主张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在倡导贯彻子女最大利益优先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工作和法制宣传,并提出适当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细化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中止事由,加强司法救济力度,将探望权受阻作为变更扰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并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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