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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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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导论

1.1 研究价值

1.2 研究综述

2 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2.1 民间文学艺术概念考查

2.1.1 民间文学艺术与“folklore”

2.1.2 民间文学艺术的内涵界定

2.1.3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2.1.4 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2.2 民间文学艺术价值分析

2.2.1 文化价值

2.2.2 经济价值

2.2.3 人权价值

3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一览

3.1 国际国内立法实践

3.2 公法保护之行政法保护模式

3.3 私法保护代表之著作权保护法模式与特别法保护模式

3.3.1 著作权保护法模式代表之突尼斯模式

3.3.2 特别法保护模式代表之示范法模式

3.4 其它法律保护模式及评析

3.5 选择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原因

3.5.1 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无法明确

3.5.2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客体范围难以限定

3.5.3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内容设置较为复杂

4 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制度设计重点

4.1 设置民间文学艺术集体管理组织

4.2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体系

4.3 利益分享机制

4.4 构建民间文学艺术的公益诉讼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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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人类文明组成部分中,扮演着民族之根角色的民间文学艺术绝对是最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作为世界各个国家各个民族人民历史与智慧沉淀的产物,民间文学艺术承载了从远古到现代的人们生活的记忆,它不仅仅关乎着民间文学艺术传承者、民间文学艺术的存在族群和国家的利益问题,更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最重要的代表者,是现代文明的源头。而今,在经济全球化导致文化一致化的背景之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更是具有了保持文化独立性的意义。但由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倾向于将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置于公有领域,造成了民间文学艺术时常遭到各种不良使用,如剽窃、擅自使用、歪曲等,与此同时恶意使用者则可以坐享其成却不用付出任何代价的局面。长此以往,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非常不利。
   20世纪中叶开始,非洲的发展中国家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的议题,到目前基本形成了发展中国家赞成和发达国家反对的两大派别。不难理解,不同的立场、不同的利益阶层、不同的研究视角和不同的研究方法,都会使各个对此议题有兴趣的主体发出不同的声音,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众口难调的原因。这种争议的结果使得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UNESCO(联合国科教文组织)、A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众多国际组织在此问题上至今未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也是我国在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的原则性条款后,至今也没有制定出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保护具体实施办法的重要原因。
   在这种背景之下,本文以寻求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文化的最合理机制为目的,主要围绕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辨析和特征论证、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价值、现存各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对比等问题,从法学、民俗学、经济学、人类学的不同视角,采取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社会调查统计等方法将这个问题讨论深入,最终得出以特别法保护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是最好的方式的结论,以期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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