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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行政规则及其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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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1 引论

2 行政规则的规范内涵

2.1 行政规则的概念

2.2 行政规则的特征

2.3 行政规则的分类

2.3.1 组织性行政规则

2.3.2 解释性行政规则

2.3.3 裁量性行政规则

2.3.4 补充性行政规则

3 行政规则效力的逻辑前提

3.1 软法视野下行政规则的结构

3.1.1 软法概念的解读

3.1.2 软法结构的解析

3.1.3 行政规则与软法结构的契合性

3.2 委托代理下行政规则的功能

3.2.1 委托代理理论内涵解读

3.2.2 行政执法中委托代理问题

3.2.3 委托理论下行政规则的功能

4 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基础与认定

4.1 组织性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

4.1.1 组织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客观基础

4.1.2 组织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确认

4.2 解释性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

4.2.1 解释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客观基础

4.2.2 解释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确认

4.3 裁量性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

4.3.1 裁量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客观基础

4.3.2 栽量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确认

4.4 补充性性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

4.4.1 补充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客观基础

4.4.2 补充性行政规则司法效力的确认

5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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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规则是相伴与现代行政权扩张所产生的,面向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活动中经常会受到行政法制滞后的困扰。为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行政机关通过制定具有内部效力的行政规则,以实现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规则属于内部行政的范畴,其规则不能对外发生效力。然而我国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规则,在研究的逻辑起点层面上比较混乱,有坚持行政规则的内部抽象行政行为说,也有结合我国行政法制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赋予行政规则新的内涵,主张行政规则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基于目前研究的混乱,本文主张行政规则的性质应回归到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去,行政规则应界定为内部抽象行政行为。基于上述行政规则性质的定位,虽然作为抽象性的规范性文件,但只能发生内部效力,无法对行政相对人以及司法机关产生约束力。但随着行政规则的适用,其效力的内部性会遭到突破,行政规则能够间接地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当发生行政规则效力外溢时,司法应由旁观者转向被动干预者,通过司法审查的桥梁性作用,认可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因此,行政规则的司法效力的取得的基础与认定便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在研究行政规则及其司法效力时,主要使用了规范与实证相结合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行政规则是一个学理概念,研究时必须从事实和规范两个层面展开研究,于事实层面上揭示行政规则的本质与本源,于规范层面上研究行政规则效力。在研究行政规则及其司法效力时,亦借助于多学科的知识,将行政规则置于多维视角予以检视。通过研究,本文在行政规则的认识以及司法效力方面都有所收获。行政规则作为学理性概念,虽其内涵比较确定但外延则比较丰富,组织性行政规则、解释性行政规则、裁量性行政规则以及补充性行政规则的彰显出多样性,其司法效力的取得与确认亦存在较大差异。

著录项

  • 作者

    周蕊静;

  • 作者单位

    扬州大学;

  • 授予单位 扬州大学;
  • 学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陈玉山;
  • 年度 2015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行政法;
  • 关键词

    行政规则; 司法效力; 执法水平;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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