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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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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债权让与效力的理论构成

1.2 不区分主义下的债权让与效力

1.3 区分主义下的债权让与效力

2 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

2.2 债权二重让与中的通知

2.3 保理业务中通知的实践

2.4 债权让与的公示及其效力

3 特殊情形下债权让与的效力

3.1.3 转让未来应收账款中保理合同的效力

3.2 部分债权的让与

3.2.3 债权拆分让与的合法性

4 债权让与中特别约定的效力

4.1.2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做法

4.2 仲裁协议中特约的效力

4.2.2 债权让与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

4.3 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特约

4.3.2 各国立法对放弃抗辩权的态度

5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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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让与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债权能够自由让与是因为经济发展的需要,挣脱了其人身依附性和早期严格的相对性,在让与的过程中促进了财富的增加与流通。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让与不仅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在银行业和金融领域也频繁出现,发挥重要的融资作用。贸易的成功往往不是一帆风顺的,债权在实际转让的过程中也会有各种纠纷,我国合同法虽然对债权让与制度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但是对未来债权让与、债权的多重让与等情形并没有提及,生活实践中遇到此类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则可以参考,不利于实际操作的统一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选择从债权让与的效力角度结合债权二重让与、保理业务中的问题及未来债权让与等情形进行分析探讨,同时对各国的立法规定和主要的学说理论进行比较,实现对债权让与效力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讨论工作。
  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债权让与的概念,主要讨论债权让与的理论构成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影响。文章默认是在合同债权让与下展开,对证券化债权与无记名债权的让与等不作涉及。通过对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行为说与以德国为代表的准物权行为说进行比较,本文更为赞同债权行为说。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债权行为说更为符合高效率的完成交易的要求。
  文章第二部分重点讨论了债权让与通知的的效力。通知行为不仅被明确规定在条文中,而且是债权让与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债权出让人的通知是债权移转行为对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的重要条件。债权出让人享有通知的权利,而债权受让人能否成为债权移转通知的主体存在不同观点;对债权二重让与中三种观点进行比较分析,确定通知主义的优势与可行性;讨论保理业务中不规范的通知行为的效力。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就未来债权让与和部分债权让与的情形进行分析。未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让与性,未来债权让与后对各方当事人会产生怎样的效力。部分债权让与主要结合互联网金融P2P平台中的债权拆分行为展开。
  文章第四部分讨论了债权让与中的禁止让与特约问题。禁止让与特约存在无效主义、有效主义和对抗主义三种立法模式,通过对我国司法实务中案例裁判结果的搜集与考察,可以看出我国法院更倾向于采取无效主义的做法,认为违反当事人禁止让与特约的债权让与绝对无效,此种观点的弊端在于缺乏对善意债权受让人的关注。主合同债权让与后,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能否直接对债权受让人生效,以及在此情形下仲裁条款的效力应当如何确定,并没有法律予以规定。根据自动移转规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涉及人身性方面的内容可自动随原合同移转并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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