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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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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第一章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

一、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现行宪法中基本经济制度的属性分析

(一)基本经济制度宪法属性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分析

第二章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性

一、基本经济制度与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和特点

(二)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三)宪法规范的种类

二、宪法中的基本国策分析

三、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规范性分析

(一)基本经济制度具备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二)基本经济制度具备宪法规范的特点

第三章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效力

一、宪法的效力问题

(一)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

(二)宪法效力的特点

(三)宪法效力的实现

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效力

(一)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效力的形式

(二)基本经济制度的实效性

三、社会经济现实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冲突

(一)所有制结构现状

(二)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现实冲突原因

第四章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

一、宪法修改问题研究综述

(一)宪法修改的一般方式

(二)修改宪法的主要原因

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表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将邓小平理论作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表达的指导思想

(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表达应遵循的原则

三、基本经济制度的修订方式

(一)以制度性设计代替政策性调整

(二)以法律性、规范性修宪代替政治性、宣言性修宪

(三)书面修订与保留释宪空间相结合

四、基本经济制度宪法表达的内容

(一)公有制理论及其宪法地位的形成

(二)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

(三)基本经济制度宪法条款的文字表述

结 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成果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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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制度入宪,肇始于1918年制定、1919年8月11日生效的《德意志国宪法》。因该部宪法在魏玛地区制定,故又称为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宪法中规定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与以往政府担任“守夜人”的角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现了由消极政府向积极政府转变的趋势。 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原第六条中增加一款,出现了“基本经济制度”这一新概念:“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以所有制为核心内容的条款自《共同纲领》起,便出现在新中国的历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当中。 在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的今天,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范围越来越扩大,各种所有制经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平等,这就产生一系列的疑问:国家应否在宪法中预设“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为主体”与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否相矛盾?“公有制为主体”在事实和法律上能否得到保证? 本文基于传统社会的二分法,以及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等原理,从理论上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基本经济制度属于以保障社会经济权利为主、干预社会经济为辅的“社会制度”,不应在法律上设定某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基本经济制度也不是抽象的、没有具体约束力的基本国策,而应以宪法规范的形式出现在宪法中。 由于此前对基本经济制度的宪法属性和宪法规范性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现行宪法中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不能发挥对社会经济的知道作用,相反还会因滞后于经济发展而需不断修正,损害了宪法尊严。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基本经济制度中不应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基本经济制度应以发展生产力为立法目的。 文章最后提出:应以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在宪法中,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重新表述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多种所有制并存、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此项修改,不仅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而且能够与宪法中的其他经济制度和改革中出现的地方立法相互协调,强化了宪法基本经济制度的规范性、包容性和稳定性,树立了宪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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