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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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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1、工作时间的概念

2、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特征

(三)延长工作时间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二、我国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

(一)我国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立法现状

1、我国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现有立法

2、我国“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方面的立法

(二)我国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立法缺陷

1、我国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立法层次偏低

2、我国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在立法上缺位

三、司法实践中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存在的困惑

(一)特殊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探讨

1、用餐时间

2、值班时间

3、工间操时间

4、开晨会时间

5、参加企业培训时间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

四、对我国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在立法上的建议

(一)加强延长工作时间及其认定的立法

(二)明确工作时间的法律范围

(三)明确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标准

(四)明确工会、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认定中的责任

1、工会的责任

2、劳动部门的责任

3、用人单位的责任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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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出台,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在近两年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劳动争议中很大一部分案件涉及的是加班工资的支付。而对加班,也就是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是此类案件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法律对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规定几乎为空白,导致实践中各地判断标准不统一,影响仲裁员和法官的裁判,也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何为延长工作时间十分困惑,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文旨在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进行探讨,从实践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研究,形成了一些认定的标准,希望对实际断案有所帮助,也期望对劳动法中的工作时间理论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立法现状和缺陷、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及立法建议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介绍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及特征。本部分先从工作时间的概念入手,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工作时间所下的定义,并指出我国学者所定义的工作时间局限在标准工作时间,而非广义的工作时间概念。笔者进一步在总结国外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了“雇主支配性”这一判断工作时间的核心标准,为本文的理论构建打下基础。在明确了工作时间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通说提出质疑,指出判断延长工作时间的基准是制度工作时间,而非标准工作时间。同时还比较了延长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工作时间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延长工作时间认定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缺陷。我国在“延长工作时间”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41条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立法数量少,层次低。而对“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方面的立法就更少了,并且零散不成体系,难以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我国延长工作时间的立法缺乏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并且对认定时要着重考虑的“在用人单位安排下”也没有细化,立法过于简单。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认定的困惑进行分析。基于各种时间内劳动者的受支配程度、活动与工作的关联程度等因素,用餐时间、值班时间和工间操时间一般不属于工作时间,而开晨会时间和参加企业培训时间则通常应被纳入工作时间范畴。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进行约定,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此外,实践中对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也存在争议。非全日制用工有其特殊性,但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立法应当给予相同的保护,对他们的休息权和劳动报酬取得权要予以保障。
   第四部分是立法建议。要完善延长工作时间的认定就必须要加强立法,明确工作时间的范围和认定延长工作时间的标准,以及明确工会、劳动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延长工作时间认定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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