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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示范诉讼之建构——以群体诉讼制度的多元化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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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一、绪 论

二、示范诉讼概述

三、示范诉讼在国外的立法和实践

四、示范诉讼与其他群体诉讼制度之比较

五、我国引入示范诉讼制度的背景分析

六、我国建构示范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七、结束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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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的纠纷不断发生,内部矛盾相对突出,已成为世界上发生群体性纠纷较多的国家之一。对此现状,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一次将“社会更加和谐”作为重要目标提出,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对解决群体性纠纷相关制度的反思和重构。在民事诉讼领域,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而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作为单一的群体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发挥的作用却极其有限,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以群体诉讼制度的多元化为价值目标,从示范诉讼的概念出发,介绍其类型、特征与价值,然后考察、比较他国示范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并对示范诉讼的主要法律关系、裁判效力的扩张依据进行分析,最后围绕我国的司法实践,指出目前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解决群体性纠纷中存在的局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建构示范诉讼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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