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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的移植实效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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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悠久的证据开示制度是英美法系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充分发挥其作用能很大程度上达到固定证据、定纷止争、促成和解的效果。我国的证据交换制度移植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难以发挥实效。目前对于证据开示的文献大多为研究制度起源与发展,以及对于我国证据交换制度的启示。但大多集中在理论领域,实务领域研究证据开示环节的较少。本文将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开示制度被空置开始分析其实效性低下的原因,主要在于证据开示制度本身移植不完善,如披露方式无法以制度形式保障、举证时限制度未严格执行;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各方面意愿被制约;配套环境的支持不足诸如诉讼费的收费标准未体现证据开示的优势、证据开示的和解功能未有效发挥导致重视不足等。进而去探索适合我国法律体系的证据披露制度、证据失权制度以保证证据开示的披露有效性;改革诉讼费制度以改变当事人的成本衡量基准,提高当事人在证据开示环节解决纠纷的积极性;落实法官助理主持证据开示,有效的避免强制调解,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压力,消除司法不公的形象;加强律师的谈判理念与技巧,从好胜到追求更实际的利益转变。以求发挥证据开示在审前程序中固定证据、化解纠纷的应有功能,提高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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