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
【6h】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

代理获取

目录

声明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第一章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环境标准

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概念及情形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法律责任衍变

一、超标排污收费

二、排污超标双收费

三、超标加倍征收排污费

四、超标处罚

第三节 确立超标排污处罚的价值分析

一、体现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有助于遏制超标排污行为

第二章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直接排污与间接排污的区分

一、行为方式、表现形式不同

二、行为性质、收费方式不同

三、排污超标对环境的危害不同

四、排放标准与责任承担不同

第二节 直接排污超标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一、直接排污的概念界定

二、直接排污超标是否适用第七十四条

三、直接排污超标如何适用法律

第三节 间接排污超标情形下的法律适用

一、间接排污超标的概念界定

二、间接排污超标是否适用第七十四条

三、间接排污超标如何适用法律

第三章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行为法律责任的不足与完善

第一节 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立法模糊,适用混乱

二、程序繁琐,增加执法难度

三、诸多情况下难以体现威慑力量

第二节 完善超标排污行为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实行数值保底式罚款

二、增设按日处罚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后记

展开▼

摘要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了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性定性以及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责任,突破了超标排污行政处罚罚款数额的上限,将罚款数额与应缴纳排污费挂钩,实行倍率式罚款制度。然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给执法部门具体法律适用带来了困惑,实际法律适用的效果也与立法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初衷相违背。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和界定,阐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责任衍变,并对现行超标排污处罚制度进行价值分析。其次,由于直接排污与间接排污在行为性质、排污方式、适用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其相应的超标排污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因此需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直接排污与间接排污超标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探讨。最后,分析《水污染防治法》七十四条在实践中的应用状况,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七十四条提出的将罚款数额与“应缴纳排污费”相挂钩的罚款方式在实践中适用混乱,带来了执法困境,没有充分体现立法者加大处罚力度的初衷。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取消超标处罚的罚款数额与“应缴纳”排污费相挂钩的规定,恢复数额处罚,对于连续性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辅之以按日计罚以加大处罚力度遏制超标排污行为。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