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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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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涵义考

(一)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概念

(二)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合理性

(三)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性

二、我国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沿革

(二)律师作为民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历史沿革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由来及现状

三、国际化视野下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之比较

(一)德国

(二)日本

(三)美国

(四)澳门地区

四、我国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缺陷

(一)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设计的缺陷

(二)民事委托诉讼代理机制的扭曲运行

(三)强制律师代理从理念到制度的缺失

五、我国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逐步废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制度

(二)对委托诉讼代理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设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及相关的配套辅助措施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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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8月31日修改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考察我国的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得出这一规定仅为权宜之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范围与律师业务范围高度重合,但准入条件却大大低于律师,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让其继续存在显失公平。随着中国社会民主法治的进步,需要进一步对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进行改造。相应地,现行律师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较国外的民事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本文认为有条件地引进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失为一种有益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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