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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关规则看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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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一)“自己无有者,不得与人”原则

(二)可撤销所有权理论

(三)禁止反言理论

二、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

(一)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理论研究现状

三、“赃物”的认定——诈骗物(欺诈物)与盗抢物的区分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对诈骗物(欺诈物)与盗抢物的区分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大陆法系关于“赃物”认定的比较及思考

(三)金钱和无记名证券的特殊规定

(四)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赃物”认定的启示

四、“赃物”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赃物”善意取得的理念演进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大陆法系关于“赃物”善意取得立法理念的比较及思考

(三)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立法理念的启示

五、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对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规定

(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大陆法系关于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规定的比较及思考

(三)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启示

六、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

(一)美国法律制度对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

(二)美国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对盗抢物善意购买人法律救济的比较及思考

(三)各国(地区)立法例对我国盗抢物善意购买人法律救济的启示

七、构建我国“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设想

(一)“赃物”善意取得的基本立法宗旨

(二)“赃物”善意取得的立法模式选择

(三)“赃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四)盗抢物善意取得的回复

(五)有关“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议条文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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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而“赃物”能否善意取得更是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赃物”的善意取得,在我国不仅有着强烈的现实必要性,更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一方面,《物权法》回避了“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而司法上“一追到底”的做法,也经常侵害善意购买人的利益,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国内很多学者对美国的“赃物”善意取得规则存在误读,且缺少对美国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系统阐述。基于此,本文以美国动产善意取得规则为切入点,并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相比较,探讨了如何重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
  本文共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以渐次递进的方式,分四个层次对研究课题进行了论述。首先,文章系统地阐述了美国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并澄清了《统一商法典》只承认诈骗物(欺诈物)善意取得的事实,而盗抢物是始终被排除适用善意取得的。其次,文章详细地介绍了我国“赃物”善意取得的现状,明确了我国善意取得的现有法律法规及其不足,并梳理了相关理论研究情况。再次,文章从“赃物”善意取得的几个重要问题着手,包括“赃物”的认定、“赃物”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公开市场交易下“赃物”善意取得的特殊性以及盗抢物善意购买人的法律救济,将美国《统一商法典》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论述了对我国的启示。最后,文章从我国的现有国情、立法现状及立法体例等出发,对重构我国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明确了我国应采“中间法”立场,严格区分诈骗物(欺诈物)和盗抢物,对诈骗物(欺诈物)应承认适用善意取得,而对盗抢物原则上应不承认适用善意取得,但需对所有人的回复请求设定期限及价金支付的限制,同时对金钱和无记名证券应作出不得请求回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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